公司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有关合作协议、发起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这既属于股东的法定义务,也属于股东的约定义务。公司设立后,在注册资本实缴前,股东可以变更其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但该变更事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其与其他股东间的协议约定。
一、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均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或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82条 之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有限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其中,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与其他股东的合作协议(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则为发起人协议)约定办理相关财产评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股东变更出资方式的,应当依法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修改章程并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根据《公司法》第25条之规定,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均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同时,《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节选): (十)修改公司章程;因此,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登记事项,该事项发生变动的,必须依法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再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见案例:杭州鹏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深圳鹏爱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终8156号】)。
三、如股东间无特殊约定(包括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股东变更注册资本缴纳方式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此可见,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其本身虽不属于需要经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的重大变更事项,但修改公司章程则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此可知,旨在变更变更股东出资方式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见案例:叶纪宁与王娟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终178号】)。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有关司法案例之评议可知,1)股份股东可以变更其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但该变更事项必须经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应当就所变更事项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登记备案;2)变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必须注意股东间合作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变更事项程序合法、实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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