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配权()
支配权的概念、范围与特征
【1】概念: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包括: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3】特征
[1]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人以外的所有人(不特定的人),均为支配权的义务人。
[2]内容
①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
②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③优先性。同一客体上并存的不兼容的支配权,在效力上有优先劣后之顺序。
④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仅需义务人不作为(不实施侵害行为),支配权即处于实现状态。
⑤公示性。原则上,未经公示,不能发生支配权的变动。
[3]客体
特定的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客体须特定,如动产浮动抵押权)。
[4]时间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是一个例外)。
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70年或50年不等)。
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土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请求权的概念、范围与特征
【1】概念: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四大类。
【3】特征
[1]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待定。所以,原则上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仅能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合同的相对性为其典型。
[2]内容
①请求性。权利的作用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而非对特定利益的直接支配。
②非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可成立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
③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彼此平等,任何一项请求权不享有对其他请求权的优先效力。(债权的平等性有两个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的一房数租)。
④合作性(权利实现的间接性)。仅凭请求权人的意志不足以实现权利,请求后,尚需义务人的相应行为相配合,请求权才能实现。
⑤非公示性。原则上,请求权的变动无须公示。
⑥请求权皆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人格权请求权基于人格权产生。
[3]客体
请求权的客体为义务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所有的请求权都是行为请求权。
[4]时间
①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例外:根据《民法总则》第I%条,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而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三年的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②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物权法》第245条)。
③原则上,债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但有若干例外。如《民法总则》第196条、《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的规定]。
请求权vs债权vs债权请求权
①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系包含关系。债权请求权是典型的请求权。除债权
请求权外,请求权还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
②债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债权包含多种权能,除请求权能外,债权还
包括受领权能、代位权能、撤销权能、抵销权能、处分权能等。债权请求权仅为债权的权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