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顾名思义就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或驾驶证过期没更换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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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17时,王冬冬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一号路浑河六街北120米处时,与同方向通行的行人霍某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霍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认定,王冬冬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霍某2无事故责任。经鉴定,本案涉案两轮电动车是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另查明,被害人霍某2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共支出医疗费用61073.17元,后经抢救无效于12月3日死亡。被害人霍某2死亡时年满66周岁。被害人霍某2共住院抢救1天,为重症监护ICU,抢救期间禁食水。事故发生后,王冬冬垫付赔偿款人民币29000元。王冬冬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王泽晶律师解答:
王冬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王冬冬的行为给还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王冬冬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王冬冬垫付赔偿款人民币290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王泽晶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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