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政行为有哪些(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湖北的胡先生拥有一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当地政府将其纳入了改造范围,项目启动后,拆迁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要求其尽快签约,在前期协商未果情形下,拆迁部门为加快项目建设,以多人日夜不间断看守房屋的非常手段干扰了胡先生的正常生活。由于胡先生年事已高、不堪其扰,最终被迫与镇政府签署了空白的补偿协议。但胡先生在拆迁部门承诺的期限内没有拿到补偿款,才逐渐反应过来这其中可能存在很大问题,随即向拆迁部门表示不同意补偿协议继续履行,但此时镇政府却直接出动大型机械将房屋强制拆除。

经过与在明律所专业律师的咨询,胡先生意识到拆迁部门在本次拆迁过程中未向被拆迁人出示过补偿标准,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也远远不止拆迁部门承诺要支付的补偿金额,对于自己已经签订空白协议的行为懊悔不已。

律师通过信息公开了解,本次征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镇政府没有权利实施本次征收并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未予腾空交付的房屋,随即指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法官向胡先生与镇政府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所以,对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法院主要围绕以下方面进行审理:

一、行政机关是否具备签署行政协议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一般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具体是否具备资格需要结合个案的地方规定、补偿方案等征收文件进行确认。

二、行政机关是否有征收依据。

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进行征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比如征收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相关项目需办理立项批复手续等,只有成功办理征收手续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具体征收工作。

三、其他重大且明显的违法事由。

在这一点,法官比较关注的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征收程序,若行政机关明显违反了程序且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

关于以上审查行政协议效力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告需要对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可见,行政机关需承担举证职责,法官在法庭中也着重强调了被告应当提交证明其征收合法的相应证据。

除此之外,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是否是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也是审查行政协议效力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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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征收人被骚扰、签订空白协议等情形都是被征收人面临拆迁会遇到的典型情况,都可能对被征收人最终获得合理补偿造成影响,征收单位应当在每一个环节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与被征收人签订有效的补偿协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发布于 2022-08-18 18: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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