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小学生从校外小区楼顶坠亡

在高处,我们要谨防坠落,尤其是在高处需要看好小朋友,查看安全措施是否齐全,据最新消息称在重庆一小学生从校外小区楼顶坠亡,这是怎么回事呢?现场情况如何?和腾阅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重庆一小学生从校外小区楼顶坠亡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4月3日发布情况通报:

3月28日晚,区教委接到两江小学校六年级学生张某某校外坠楼的报告。

我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协调处理。

经调查,该生在课后服务期间与学校不参加第二时段课后服务的学生一道离校,往住家小区方向离开,随后从小区楼顶高坠。

后经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该学生已无生命体征。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对张某某校外坠楼一事,区教委高度重视,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要求学校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此事,并加强校园教育教学管理,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力度。

目前,相关善后工作正在积极妥善处理中。

小区楼顶坠亡物业责任在哪里

从小区楼顶跳下来物业是否有责任需根据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但是也要看物业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如未尽到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根据案情判断。物业具有管理安全的职责,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可以与对方的家属协商责任比例的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有力证据。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方,物业公司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消除安全隐患。

小区各幢楼内通向楼顶天台的消防通道及天台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物业公司应对该区域的管理承担更严格的安全防范警示义务。事发楼栋消防通道呈敞开状态,致使儿童等未成年人无障碍通往天台,最终酿成事故,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楼顶消防通道及平台因其危险性有别于一般的管理区域,物业公司除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外,也因此承担着更严格的安全防范警示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发布于 2023-04-04 18: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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