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疑因曝光商家缺斤少两被悬赏(商家缺斤少两怎么赔偿消费者)
近日,一名博主曝光了厦门一海鲜市场偷梁换柱、缺斤少两后竟被悬赏,据了解,这位博主是一位美食博主,拥有一定量的粉丝,下面大家就和腾阅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博主疑因曝光商家缺斤少两被悬赏,商家缺斤少两怎么赔偿消费者。
博主疑因曝光商家缺斤少两被悬赏
3月15日,博主@superB太 发文称,在连续发布视频曝光厦门某景区海鲜市场偷梁换柱、缺斤少两后遭遇网络“悬赏”。
其晒出的图片显示,在某平台上有网友发文称博主被“选上”,疑似谐音“悬赏”;还有人在博主直播时评论“10万一条腿”。
对此,博主表示,自己之前也曾在私信遭遇过威胁,但第一次遇见“悬赏”这样的事,当天已到当地派出所报警。
此前,该博主去厦门吃海鲜记录了2条缺斤少两和偷梁换柱的视频,视频一经发出,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海鲜加工不仅缺斤少两,还有“偷梁换柱”
据悉,superB太之前是一位美食博主,热衷于拍摄各种各样稀奇古怪的美食视频。该博主在各平台都有一定量的粉丝,尤其是在某短视频平台,粉丝数达到1500多万。
自从2022年底,在路边买了个榴莲回去发现被摊主少称3.4斤以后,就走上了“打假”的道路。许多人看了他的视频后表示,要不是他都不知道自己因为缺斤少两被坑了多少钱。所以,这也坚定了他持续“打假”的道路。从那以后,他的视频从菜市场到火锅店、从熟食店到上门修马桶的维修工,他都打了一个遍,揭露了消费中的各个套路和缺斤少两的行为。
11日,该博主发布视频称,在福建厦门思明区一旅游景点周边的海鲜加工餐厅,不仅遭遇了缺斤少两,还有“偷梁换柱”。视频中,商家称重的电子台秤与博主自带的称重器出现较大的差异。他在购买帝王蟹之后,对其作出标记,拿到两家海鲜加工餐厅进行加工后,都发现了异样,并一一指出选购的帝王蟹与端上餐桌帝王蟹的不同。
有商家被挂“黄牌警告”
据法治日报报道,“superB太”的遭遇并非特例。记者近日通过大量走访调查了解到,从线下到线上,从生鲜到熟食,从路边摊到品牌店,都存在不同套路、不同程度的缺斤少两现象,“鬼秤”(做了手脚的电子秤)隐藏其间。
记者注意到,不少电商平台针对商家缺斤少两等不良行为推出系列处理措施,比如限制该商家店铺(包括关联店铺)账户资金提现,对店铺商品做下架或屏蔽链接处理,商品不会在搜索首页出现;情节严重的终止与该商家的合作,清退该店铺,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执法部门也在积极行动。如3月6日,福建厦门八市海鲜市场的一户商家,因为缺斤少两被执法部门挂黄牌警告。
然而,“superB太”近日去实地探访发现,这个海鲜市场里,依旧有一些商家存在缺斤少两行为:一家榴莲摊主在“superB太”掏出电子秤后直接生气表示不卖了,另一家付钱后再称发现少了300克,而市场的公平秤就在这家店对面。一家海鲜店售出的海鲜在旁边的公平秤上发现少了250克,店家被告知后立马补上。
缺斤少两为何难根治?
为何哪怕被黄牌警告,哪怕公平秤就在附近,一些商家依然选择“暗度陈仓”?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晓娟看来,这与消费者的“宽容”有一定关联——发现缺斤少两后,很多消费者往往因为金额不大而放弃投诉、维权;有些消费者告知商家后,商家进行补偿或给予一些优惠券,消费者通常息事宁人。这让一些商家有恃无恐。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分析说,缺斤少两最明显的特征是单次数额较小,因此很难被消费者发现。即便被发现,商家也会以误差等为借口补足,大部分消费者也不会为这点“小事”追究到底。特别是一些火锅店、麻辣烫店,往往是选好食材直接下锅,消费者缺少反映时间。而流动摊位对需要长期诚信经营形成商誉的依赖性较弱,大多数为“一次性生意”,有人持有坑到就是赚到的想法。
“就监管而言,一方面基于前述的原因,缺斤少两的套路具有隐秘性,数额小,流动性大,监管部门难以发现,难以取证;另一方面,即便发现查处,现行规范体系下惩罚力度有限,与获利相比,违法成本低,商家也很容易卷土重来。”任超说。
想适用惩罚性赔偿并非易事,记者就所购商品缺斤少两,希望得到3倍赔偿向商家所在平台寻求帮助,平台以自己不是监管部门,无法要求商家作出赔偿为由,拒绝提供帮助。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告诉记者,并非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就一定能获得赔偿,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需要证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才能申请3倍赔偿。
商家缺斤少两怎么赔偿消费者
缺斤短两的赔偿如下:
1、消费者买的东西短斤少两,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
2、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