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认罪认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组成以院党组成员葛庆忠为审判长、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立国为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

被告人袁某的丈夫驾驶三轮车将林某驾驶的车辆刮撞,袁某因此与林某发生激烈争吵,林某报警,袁某对出警的二位民警进行辱骂,并对他们的肚子、胳膊和裆部拳打脚踢。

经鉴定,袁某系脑损害和功能障碍及躯体疾病引起的其他特指的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暴力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时“脑热”令自己追悔莫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五款,【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发布于 2022-07-23 22: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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