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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某劳动者在2012年11月13号入职,职位是常务副总经理,跟单位签了10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是5万元。
对于10年期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最高试用期是6个月。
事实上,双方仅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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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单位在2013年1月10号,在试用期快到期的时候,与劳动者签了一份试用期延长协议。
协议的大致内容是,经过公司管理层的调查考核,
认为该副总经理的实际表现未能达到公司的要求。
因此,要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两个月,到13年3月14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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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成了一个合议,
均签订了这样的书面试用期延长协议。
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对延长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认为该单位已经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再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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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之后应该怎么处理呢?要看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那么他向劳动者支付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要以应该转正的工资为基数,乘以实际履行的违法试用期期间,得出赔偿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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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例中,该副总经理的月工资5万元,
乘以违法约定的试用期,13年1月14号到13年3月1号。实际上履行了一个半月,得到了8万多块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劳动者能够享受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条件,
一是首先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了,这是基本前提;
二是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了。
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得到这笔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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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律条文是需要解释的,深入解读一下,可以这样理解:
这句话的意思不仅包括续签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也包括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定最高期限,双方又约定或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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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
在延长协议里,加上 “互不追究责任”的类似条款,
双方约定也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归于无效。
既然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