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工作纪律规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组织处理工作涉及党员干部的切身利益,根据目前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基本上都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在具体程序运行上,主要分为三个步骤,包括组织处理的提起、组织处理决定的作出以及组织处理的执行。

组织处理的提起程序 考虑到组织处理属于组织部门的工作范畴,且干部的职务调整和安排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可以向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党委决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可以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后,单独向党委(党组)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组织处理的决定程序 党委(党组)收到组织处理建议后,应当按照党章等规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送达被处理人的任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作出决定之前,党委(党组)应当听取拟被处理人的陈述。

组织处理的执行程序 任免部门接到党委(党组)作出的组织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办理手续,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处理涉及党外职务变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的特殊需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暂停职务的程序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可以作为特别程序继续使用。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需要和立案权限,可以建议党委(党组)作出决定或征求党委(党组)意见后直接作出决定,暂停被审查调查人履行职务,并将停职决定通报同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停止被审查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建议,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已经被立案审查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也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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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图文并茂地介绍了组织处理的概念、特征、作用,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的关系,组织处理的方式、情形、后果以及对受处理人的权利保障等内容,对于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更好地发挥组织处理的功能,推动监督执纪工作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发布于 2022-07-21 02: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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