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的《合同一般都有哪些内容?通俗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文里有提到合同的内容,接下来就讲讲合同一般条款的常见风险。本篇先讲合同主体的常见风险。
姓名、名称不一致的风险。
如《合同一般都有哪些内容?通俗的表现形式有哪些?》里提到:当事人的姓名,是指当事人的姓和名,而不是外号。比如,当事人名叫张三,外号叫“法外狂徒”,那么在合同上应当让张三签名“张三”,而不是签“法外狂徒”或是“小张”等等。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合同的头部与尾部的主体要一致。比如,头部写的是“张三”,那么在尾部签名处也应该是“张三”,而不应该是“李四”或是其他的名称。
如果头部写“张三”,尾部签名是“李四”,那么在确定主体上就存在部分争议,尤其是在合同履行时,是与张三联系密切的情况。比如由“张三”结算、付款等情况出现,只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确认“李四”是合同主体,就有可能出变故。
企业名称要一致,同理与自然人签名。笔者遇到的极端案例是:当事人与浙江123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与台州123公司进行结算,起诉时却查不到上述两个企业的名称。给追讨债务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签订资格的风险
有些签订合同的主体没有这个资格。
比如企业里的某业务部、某办事处、某项目部等,这些都不是合格的主体,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又比如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与精神病人签订合同。
再比如与没有代理权限的人员,签订合同等。
履约资质的风险。
有些合同的履行,必须要当事人获得相关资质。当事人没有资质,那么就存在不能履行的风险。
比如:疫情爆发初期,需要大量口罩,那个时候就有很多人参与制作口罩。孰不知制作口罩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如果审批不下,就是违法生产。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
又比如:常见的建筑施工合同。建筑施工也是需要相应资质,有些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此行为明显违法,签订的合同条款也注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信誉、履约的风险。
有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后不能追回款项,这与当事人的信誉存在很大的关联。可以说,有很多合同在签订前,就注定不能履行,就注定不能回款。
比如:企业、自然人已经被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了,你仍然要与之订立合同。
比如:企业、自然人经常打与你签订合同法律关系相同的官司,如与之签订的是买卖合同,通过检索,却发现合同相对方经常以买方的身份提质量异议,常以卖方的身份拖欠货款。
等等。
上述就是合同主体的常见的法律风险,你看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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