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如实告知及说明义务。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招聘录用、订立劳动合同前履行如实告知及说明义务,是为了维护对方的知情权,以便双方相互了解,相互确认“眼神”,从而选择“对的那个人”。因此,用人单位、劳动者不得故意隐瞒相关真实情况,不得欺诈。
我们先来看几段人民法院适用该条处理相关争议时在裁判文书中的论述: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晋05民终913号一案中认为:“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地方,往往也是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地理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工作地点属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的事项。法律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以及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地点条款,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劳动者对工作地点有所预见,便于劳动者安排家庭生活、社会活动,规划租房居住、交通出行,从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山西省境内,过于宽泛,致使工作地点模糊不清和不确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地点无法预见。因被上诉人的工作地一直在晋城市,可以视为双方确定的工作地点为晋城市。上诉人×茶公司未与被上诉人牛某某协商一致,便迳行要求其至晋中市工作,被上诉人未到岗,上诉人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渝05民终6329号一案中认为:“(一)欧阳某某是否以欺诈手段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首先,××公司对欧阳某某所应聘的项目经理一职有学历要求。欧阳某某到××公司应聘并入职的岗位为项目经理,作为网络公司的项目经理,其自身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及职业技能,对于学历和专业没有要求不符合常理。欧阳某某虽主张××公司在招聘项目经理时没有学历要求,但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而××公司二审提交并展示的汇博手机APP、汇博人才网后台数据显示××公司对项目经理一职有中专学历的要求,且××公司一审提交的《员工入职申请表》中显示欧阳某某填写其具有××职业中学的中专学历,××公司所举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且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对××公司关于其招聘欧阳某某时对项目经理一职有中专学历要求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其次,欧阳某某在应聘项目经理一职时不具备所要求学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欧阳某某在《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填写其具有××职业中学的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的中专学历,××公司主张欧阳某某并不具备其所填写的学历水平,在一、二审法院要求欧阳某某出示相应学历证明的情况下,欧阳某某均无正当理由而未提交。因此,可认定欧阳某某在应聘××公司项目经理一职时并不具备所要求的中专学历要求。第三,欧阳某某应聘时隐瞒真实学历、虚构学历的行为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同时,《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规定“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公司关于项目经理一职的中专学历要求属于应聘资格条件,是聘用欧阳某某的前提。欧阳某某在不具备所要求学历的情况下,虚构其具有××职业中学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中专学历,使××公司误以为其符合职位学历要求,从而违背真实意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欧阳某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欧阳某某于2019年6月6日入职,2020年6月底离职,在××公司实际工作超过一年,应视为双方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点时间追溯至实际用工之日,即2019年6月6日。××公司请求确认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其实质是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二)欧阳某某应否退还工资3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欧阳某某采取虚构学历的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进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欧阳某某与××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因欧阳某某的欺诈行为自始无效,但欧阳某某已在项目经理岗位付出劳动,××公司需向欧阳某某支付相应报酬,故对××公司关于欧阳某某返还工作期间工资3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劳动者任何一方未履行如实告知及说明义务,均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如实告知及说明义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及说明的事项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此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告知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的事项主要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劳动者工作履历、职业技能资格、 学历等。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事项,而属于劳动者隐私的,比如婚姻状况、恋爱情况等,则无如实告知义务。另外,《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及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劳动者未履行如实告知及说明义务的,相关的法律后果主要为以下方面:
1.导致劳动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劳动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但要注意,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并不能否定双方之间已产生的劳动关系。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欺诈方式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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