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知识产权”一词是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
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
特点
京讼律所律师总结以下特点:
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作用
⑴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⑵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相关案例
【案情】原告红双喜公司所拥有的“红双喜”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在我市一家超市购买了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羽毛球拍一副,经鉴定,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消除影响。被告辩称,涉案商品的销售者系案外人何某,何某在其超市的自由选购区外租赁了柜台,该柜台独立经营、独立收银,其销售行为与被告无关。
【裁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经营的柜台可以让一般消费者识别出是区别于被告(超市)的独立经营主体,因此,被告应对涉案商品的销售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被告撤回上诉。
【点评】如果设在商场的专柜由于其名称、购物小票、购物发票等上的名称不能让消费者明显区分是与商场不同的经营主体,那么该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在商标侵权中可以被界定为销售商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