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上学时因天性好动没少受皮肉之苦。5岁上幼儿园时,小明在足球课上被足球绊倒在地,撞碎门牙。10岁上小学时,小明与同学在楼梯上嬉闹,踩空楼梯而扭伤脚。请问,幼儿园和小学对小明的受伤有赔偿责任吗?如果在监控中发现第二次受伤是校外人员小王把小明从楼梯上推倒所致,小明又应当如何主张赔偿?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末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件解读
《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规定了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即学生在学校上学时受伤,包括与同学打架受伤,如果学校没有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要对受伤学生进行赔偿。
学校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学生是未成年人,即不满18 周岁。其次,受伤是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上学、回家途中不包括在内。再次,实际遭受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最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即未尽到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职责。至于家长在索赔时是否需证明学校的过错,《民法典》规定受伤的未成年学生是8周岁以上的,需要证明;不满8周岁的,推定学校存在过错。这是因为不满8周岁的孩子更容易受到伤害,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更重。因此,不满8周岁的孩子在校受伤,家长向学校索赔时无须证明学校的过错,而学校只有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示例中,小明都是在学校上学期间受伤的,如果幼儿园和小学对小明的安全保障在教育管理上有失职,那么小明对于5岁和10岁时受到的伤害都可以要求学校赔偿。5岁的小明的监护人可以直接要求幼儿园赔偿,而幼儿园如果拒绝,则需要提供课前安全教育、教师全程陪同等教育管理活动的证据。10岁的小明的监护人索赔时则必须拿出学校存在过错的证据,如教师看到小明在楼梯上嬉闹但未劝阻或者楼梯湿滑而学校未设警示标志。此外,如果是校外人员小王推倒小明,那么小明应先找小王赔偿,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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