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真实经典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案例
【案例标题】小事变打架 冲动受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7月19日18时54分,在格尔木市察尔汗南路湘发物流院内冶某某与颜某某因托运货物破损发生争执后相互撕打。
【调查与处理】
1、2021年7月20日、21日,办案民警分别将违法嫌疑人颜某某、杨某、李某某、冶某某依法传唤至格尔木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接受询问调查,四名违法嫌疑人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为案件的违法嫌疑人,因购买的物品出现破损,找卖家或物流公司均可以解决的事情,却因双方的不理智,造成互殴的违法事实。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故给予冶某某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故分别给予颜某某、李某某、杨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典型意义】暴力从来都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带来更大的问题,冲动可能会带来一时的痛快,但是结果需要付出沉重代价。
2021年最新打架成本
基础套餐:从军政审不通过+重要岗位政审影响三代+企业招工不通过+民事责任费用(诉讼、律师、医药、误工费)
套餐一:轻微伤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2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套餐二:轻伤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套餐三:重伤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济赔偿+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套餐四: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打架成本“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经济赔偿+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警方提示:本是一件小事,却由争吵变成打架,因小失大最不值当。
民警再次提醒广大群众,有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第一时间报警,私下用拳脚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使自己身陷囹圄。“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打架成本高,动武需谨慎”。
刑事案例
【案例标题】 从假冒注册商标案看“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 的区别
【案情简介】 2020年09月16日,我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疑线索,在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民康村及北郊汽车三队附近的出租院内均有不法商贩,通过新捷达物流、三友物流、安达物流、顺达物流、阿凡提物流,从甘肃兰州低价进购散装白酒、高档空酒瓶,从浙江温州进购高档白酒商标、包装,用低价散酒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从事生产销售疑似假冒白酒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郭勒木德镇民康村出租院生产、销售疑似假冒白酒的不法商贩为岳某某、霍某(夫妻),2016年12月岳某某、霍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完毕后岳某某、霍某再次在我市从事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经查岳某、谢某某(夫妻)在我市北郊汽车三队附近一出租院内生产、销售假冒白酒,2016年12月岳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完毕后岳某伙同谢某某再次在我市从事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的违法犯罪行为。
【调查与处理】为全面查清该团伙构成,刑侦、经侦等部门充分发挥打击犯罪主力军作用,经过连续数月的缜密布控,深入研判,全面摸清了该涉嫌犯罪团伙的人员构成、制假售假窝点及运行模式。制贩假酒窝点分布在郊区偏僻隐蔽的地方,生产销售包括茅台、五粮液在内的多个国内知名品牌。经侦查,专案组分别在格尔木市河西市场北门附近将正在交易假酒的犯罪嫌疑人岳某某成功抓获,并在其郭勒木德镇民康村出租院查获假酒、原料酒、空酒瓶等物品;在北郊汽车三队附近一出租院内将正在制作假酒的犯罪嫌疑人岳某成功抓获,当场查获大量制作假酒设备、原材料、商标、酒瓶等物品;同时查处分布在格尔木市区销售假酒商店30余家;在河南开封西宁开往上海的火车上将犯罪嫌疑人霍某成功抓获,并在河南商丘缴获假冒品牌白酒10余箱。
从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霍某、岳某、谢某某处现场查扣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各品牌白酒1820瓶经鉴定涉案价值达1617521元,从李某、王某、李某某、马某、程某某、孙某某经营的超市查扣的各品牌假冒白酒449瓶经鉴定涉案价值约20余万元,总涉案价值18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霍某、岳某、谢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至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宣判,岳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岳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分析】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对 “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的理解适用不好把握。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中分别提出“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的区别:刑法规范对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相对明确,违法所得一般限于除去成本之后的利润,而非法经营数额范围更广,不限于利润。刑法典对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两个概念都有所表述,将其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但刑法并未明确其具体范围。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范围,散见于司法解释当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法复〔1995〕3号)(已于2013年1月失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不难发现,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具有不同的范围和计算方法。非法所得范围较窄,仅包括行为人所获得的纯利润。非法经营数额范围较宽,不限于利润,而是包括涉案产品的全部价值或者行为人的全部收入。在很多情况下,二者同时是某一罪名定罪量刑的标准,如假冒专利罪中,“情节严重”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两种情形,如将违法所得混同于非法经营数额,势必会引发认识混乱,并影响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是伪劣商品,也可能不是伪劣商品。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则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交叉竟合的情况。
该案中,岳某某、霍某、岳某、谢某某用散装白酒生产假冒知名酒厂的白酒,虽然在质量上可能不及名酒,但在性质上,却不能归其为伪劣产品,因其既没有掺入假成分而为假产品,也没有违反产品质量标准而为劣质产品,充其量只是一般普通产品。因此这种行为是不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论处的,而应按照假冒商标罪来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的成功侦破,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知名酒厂品牌的声誉,维护了各大酒厂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良好的发展;另一方面,进一步净化了酒类市场销售环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岳某某、霍某、岳某、谢某某的成功抓获,离不开格尔木警方多警种的积极配合,此次行动,多警联动作战,全局各部门、各警种雷霆出击、密切协作配合,实行多侦联动、资源共享,集中收网行动,一举将该制贩假酒团伙抓捕归案,全面实现了打击战果最大化,为我市在查处此类犯罪案件时起到了带动作用,为今后的打击犯罪提供了范本,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