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效,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这一点,在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之前合同履行期间,劳动都已经付出劳动,其劳动报酬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劳动报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权利不会因为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归属,而产生影响。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但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劳动者已经接受,且劳动报酬数额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该劳动报酬的标准有效。若劳动合同无约定,用人单位也未支付过报酬,则报酬标准可以参照用人单位相近岗位工资标准进行确定。
二、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效,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存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依法具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而劳动者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标准。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规定,根据劳动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效,导致劳动者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根据劳动者的经济损失确定。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明确了该赔偿责任的法律属性为过错责任。
由于相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已经明确。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依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