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就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并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特征
1、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危害性没有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就不是犯罪行为。
2、触犯刑法。触犯除刑法以外的违法行为不是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罚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C、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D、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E、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拘役。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一种犯罪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给的为25年。一人犯数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合并执行最高不能超过20年。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5)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附加刑:
(1)罚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C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但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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