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诉的范围和途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范围和途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的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诉的事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分
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单位给予的处分不服的,认为单位不应给予处分或处分过重的;
(二)清退违规进人
单位认为工作人员因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通过不正当途径进入事业单位,给予清退处理的,工作人员对清退处理不服的;
(三)撤销奖励
工作人员受到单位奖励后,单位认为有撤销奖励情形的,予以撤销奖励的,工作人员对撤销奖励有异议的;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被单位认定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工作人员认为单位在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时,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在扣减工资福利待遇时,未按国家规定扣减,有多扣乱扣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在其他文件中明确可以申诉的情形,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诉的范围,限定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对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形,不可以进行申诉。
二、申诉的途径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向原处理单位提出。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和区县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和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向其主管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申诉,向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向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