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7月28日讯(记者 马燕)记者从江苏省财政厅获悉,公益性岗位是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专门岗位。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升就业援助质效,近日,江苏省财政厅等十五个部门共同制定出台《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首个系统性文件。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岗位开发与发布、岗位招聘与管理、工资待遇与补贴、岗位退出及后续扶持、监督管理及附则。《办法》统筹兼顾了岗位开发的公益性、待遇保障的合理性、政策衔接的持续性、岗位管理的规范性以及组织实施的协同性,以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稳定就业。
《办法》科学开发公益性岗位。
《办法》指出,公益性岗位主要分为:社区便民服务岗位、城乡公共服务岗位、城乡社会管理岗位三类。
此外,各地可根据宏观形势变化、突发事件处置和稳就业保就业需要,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各地的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乡就业困难人数、公益性岗位需求、财力保障水平制定并向社会发布,计划应明确开发数量、岗位要求、安置对象和补助政策,具体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办法》有效保障在岗待遇。
《办法》规定,对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安置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针对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延长期限以初次核定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此外,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享受全额补贴。
《办法》深入实施后续扶持。
《办法》要求,对距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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