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停止侵害的规定(停止侵害属于什么责任)

近期,从吴亦凡、都美竹事件,到阿里女员工事件,性骚扰话题再一次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那么在法律角度讲,如何应对性骚扰、性侵害呢?笔者认为,应对性骚扰、性侵害的法律途径,可以从三个层面考虑: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诉讼。

从行政处罚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民法典关于停止侵害的规定(停止侵害属于什么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如果行为人存在以上法条中规定的性骚扰、性侵害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警方对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罚款等。

从刑事处罚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如果行为人的性骚扰、性侵害行为,严重到触犯以上刑律的程度,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对强奸罪可以处以最高直至死刑的刑罚;对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有该法条所规定恶劣情节,或特别情形的,可以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受害人有权追究行为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从民事诉讼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为人因为性骚扰、性侵害受到治安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影响受害人行使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利;在涉刑事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未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依然可以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于 2021-12-13 17: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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