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租场地合同协议书(出租公寓协议书)
房屋租赁合同书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 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身份证号码: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3条 出租房屋概况
包括坐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4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应:
(1)发生不可抗拒事由的;
(2)甲方非正常原因预期交付房屋的;
(3)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
(4)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 租金条款
第5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
第6条 租金按 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1个 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付清付清下一 的租金。
第7条 租金支付地点:
第8条 租金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转账等)
第9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 相关费用
第10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
第11条 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 承担。
第12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汽车车位)等。
第五部分 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3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4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5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
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16条 甲方设立其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部分 房屋修缮
第17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18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如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第19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斜危险,或其他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乙方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第20条 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消租金或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21条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22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及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
第八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23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24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九部分 不可抗力和例外
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25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26条 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十部分 通知
第27条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部分 争议解决
第28条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起。
第十二部分 合同生效
第29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30条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治安许可证等国家规定应办理的各项手续。如果甲方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30天内,仍然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31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第32条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索赔
第33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返还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及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但不限于乙方交付的中介费用、乙方的来回搬迁费用、乙方已经支付和虽未支付但将要产生的装修费用、乙方为正常居住生活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设备安装费用(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安装费、电器安装费用、电线电表安装费、中央空调通道安装费、煤气管道安装费、网络安装费、暖气安装费等)。
第34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
第十五部分 附则
第35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6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37条 本协议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
甲方签字:(出租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时间
乙方签字:(承租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