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姚某与原告儿子苏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苏某某。
2021年苏某与姚某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其间作为婆婆和孩子奶奶的原告李某曾代为照看孩子。2021年,李某将姚某诉至法院,以被告姚某承认由其照顾孩子、常年抚养孙女应得到经济补偿为由,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照顾孙女的经济补偿100000元。
泰安宁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在双方婚姻关系虽已不在,但孩子与父母、祖辈的亲情仍在,不应将长辈的纠葛加注在孩子身上,遂写下“长长的判词”:爱幼护幼,不予支持!
女子离婚遭婆婆索要10万带孙费
婚姻中间的酸甜苦辣,只有自己才能懂,有很多人在婚后发现对方不是自己想要的那个人会选择离婚,近日有一女子离婚遭婆婆索要10万带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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