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继承权新规定(宅基地继承权的顺序人)

农村老人去世,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是由使用权人的继承人继承,但是是当然由使用权人的继承人继承吗?那可不一定。来看看最高法是怎么判决的。

冯某夫妇去世后在农村留有一处老宅,但在世期间夫妇二人并未就宅基地所占用的土地办理过集体土地使用证。冯某夫妇共育有二女一子,二女出嫁后就再未使用过涉案土地。后其孙女冯某霞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然而此时冯某夫妇的两位女儿却主张自己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将冯某霞告上了法庭。对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冯某霞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冯某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冯氏二女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被诉行政行为载明的土地原为冯某夫妇的老宅。冯某夫妇共育有二女一子。因二女先后出嫁,自1975年未再使用涉案土地,且因二女先后出嫁户口已改变为非农,二人未依法取得涉案土地,也不符合现行取得宅基地的法定条件。因此二女与冯某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依法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冯氏二女不服,向最高法申请了再审。

最高法经审理后认为,冯氏二女虽是冯某夫妇的子女,但该二女出嫁后再未使用该涉案土地,户口也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因此,冯氏二女主张其应当继承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以此为由认为其与本案被诉的颁发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如认为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应由其继承,可以另行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予以解决,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因此驳回了冯氏二女的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由符合条件的村民享有。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死亡,其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当然由该村民的继承人继承,而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基本生活资料,对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一旦因宅基地使用权而与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一定不要大意,时刻保持警惕,遇到问题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您维护自己合法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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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1-12-16 2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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