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草颜团子简笔画教程(长草颜团子简笔画 萌系)

“长草颜团子”最初于2013年创作并发布于微博,自2015年登陆微信表情以来深受大众喜爱,累计发送量超过200亿,长居微信表情精选排行榜榜首,全网可计粉丝超过1000万,多次获得国内各类优秀原创授权IP奖项,被媒体赞为“国民表情”。2017年,“长草颜团子”成为山西文博会吉祥物。2020年,“长草颜团子”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六一儿童节网上公众开放日活动”宣传大使。

长草颜团子(十二栋版权所有)

长草颜团子简笔画教程(长草颜团子简笔画萌系)

2019年,原告窦某自称“颜文字”著作权人以“长草颜团子”系“颜文字”的同人作品,擅自使用“颜文字”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长草颜团子”的作者及运营公司。国内此前并无有关“颜文字”著作权的判例,笔者作为“长草颜团子”作者及运营公司的代理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就“颜文字”是否构成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其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元素或有限表达搜集递交了大量证据并进行了深入论述,历经三年终于为客户赢得了该案一审的胜诉判决。

“颜文字”指用标点符号及外文字母拼凑的类似人类面部的表情字符,大体可分为美式颜文字如:)和日式颜文字如(^—^)。随着日本动漫二次元文化传入中国和互联网的发展,颜文字在中国逐步广泛流行使用,越来越多的颜文字由网友在互联网论坛或社交媒体交流中被创作出来,各大输入法均有自带的颜文字字库。笔者认为,“颜文字”是否构成作品应具体分析,若仅是符号的简单拼凑且拼凑方式是多数人均能想到的表达方式,则很难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而不能构成作品。个别网友创作的造型复杂、用于拼凑的符号少见且拼凑方式特别的颜文字则可能因具有独创性而构成作品。但无论如何,笔者认为,颜文字是互联网发展下的产物,绝大部分颜文字的出处难以考证,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全世界网友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另外,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而仅保护思想的外在表达方式,而由于字符、字母排列和表达方式的有限性,如颜文字通常用()表示人脸,用^^表示笑眼,用ω表示嘴,大部分颜文字也会因“有限表达”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以下颜文字示例来源于搜狗输入法自带颜文字字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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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为该案翻阅了大量日本和中国有关“颜文字”的学术文章,探究“颜文字”的起源和与之相关的二次元文化,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否定该案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同时,笔者就原告作品登记证书中的“颜文字”内容提出创作日期和原创性的质疑,递交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颜文字”在互联网上的出现和流行远早于原告的作品登记时间的证据,且原告作品登记证书中的部分颜文字与我方证据中颜文字字库中的颜文字高度近似。此外,笔者还从“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规则出发论述“长草颜团子”不存在侵犯窦某“颜文字”作品的情形。

北京互联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构成美术作品的客体除了满足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外,还需符合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具有审美意义、属于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的特征才能归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主张的以字符集形式表现的颜文字是将文字(汉字、日文、韩文等)、字母、标点、其他字符等进行组合,再根据其表象特征,人为地赋予其另外的含义的一种新型的文字表达形式。而从原告主张的涉案十四行字符集形式表现的内容来看,其作用系对正文所表达的思想的示例,而从创作逻辑上来讲,应当是故事的情节构思及内容表达在先,然后根据故事的具体表达制作了字符集形式的涉案图形,故此,隐去文字部分,一般公众几乎不可能从依次排列的十四行字符中了解创作者欲表达的思想情况,无法体现创作者智力的选择与判断,且从美术作品认定的角度,亦不能体现创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无法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采用多种形式的字符并将之组合用于表达一定的情感或者意思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出现要早于原告主张的其创作涉案“颜文字”的时间。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计算机为基础,以计算机字符为基础的表意创作越来越普遍,而用括号表示人脸、用圆圈表示眼睛、用两点或者两撇表示眉毛、用常用字母表示嘴已经成为描绘人物面部特征的常见手法,而且从原告主张的涉案的几个面部表情来看,使用前述计算机常用字符表现人脸的表达方式极为有限,不应为某个人所垄断,故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涉案面部表情不构成美术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该案判决对“颜文字”进行了界定,明确“颜文字”不能当然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能够体现创作者的智力选择与判断,且是否能体现创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此外,明确了“颜文字”由于“有限表达”而不应为某个人垄断使用。作为国内“颜文字”著作权的首个判例,该案对于未来“颜文字”相关著作权纠纷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发布于 2022-11-27 22: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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