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燃气爆炸事故致25死,8人被刑拘,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湖北十堰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发时,买菜、吃早餐的人很多,现场货物也很多。一场爆炸,死亡25人,伤者众多,百万货物也化为乌有,幸存者抱头痛哭。
经过调查组调查、公安机关部门同步立案调查,6月18日,官方通报了初步调查结果。
发生爆炸事故的天然气管道系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巡线检查制度,相关设备运行存在严重缺陷。
基于此调查结果,公安部门对该公司8名相关人员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表示待事故调查完毕后,将依法依纪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问责。
虽然有网友对此结果仍表示怀疑,但调查部门级别较高、利益关系相对并不复杂、伤亡损害程度大、与专家推测相印证等等因素,使得调查结果是十分可信的。
在事故原因发布前,许多人对该由谁承担责任展开过讨论,到底是个人操作不当、还是燃气管道自身存在问题,或是另有不可抗力。
现如今,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原因已经十分明晰,该为此次爆炸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是该燃气公司。当然,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也可能需要为其“疏于职守”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负责人员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按照调查结果,该燃气公司首先肯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该燃气公司除了根据《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相关规定,需要对伤亡者、财产损失者予以赔偿外,还需要承担巨额行政罚款。
除开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相关主要负责人员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规定还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二罪有相似性,也可能同时触及,可能需要根据后续调查结果进行判断,但量刑是一样的。总而言之,刑拘该公司的相关人员是毫无冤枉的。
另外,目前相关行政人员是否存在有“玩忽职守”还需进一步调查。
因为《安全生产法》《刑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义务,若未尽职责,相关人员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中《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就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应当有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安全监管行政部门人员没有尽到监督职责,导致该燃气公司的违规行为常年存在而“没人管”或者“管了却不罚”等行为,相关人员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悲剧之所以发生,其背后必然有缘由,必然是生产、监督、预防等环节出现了“失灵”、甚至集体“失灵”现象。
过去已无法挽回,我们能做的是尽力减轻、挽救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更重要的,还是得提高警惕,吃一堑长一智,不能“好了伤疤忘了疼”,让悲剧一直重演。
但令人无奈的是,塘沽爆炸、响水爆炸、十堰爆炸等等,此类悲剧似乎一直在发生,不曾断绝,究竟是哪儿出了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