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亦凡(加拿大籍)强奸、聚众淫乱一案。
从去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至今已经接近一年的时间,这其中蕴含着很多法律常识,我们可以了解一下。
1.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之前公布的消息都是涉嫌强奸罪,但是现在开庭竟然又加了一项罪名:聚众淫乱罪。
这也就意味着,在逮捕以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过程中,发吴亦凡涉嫌强奸罪的同时,还有新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聚众淫乱罪。
那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起诉至法院的时候,就会以新的确定的事实来进行了。而且法院审判以后,还有可能再改变为新的罪名(理论上而言,也可以判决无罪),这最终以法院的认定为准。当然就本案这种情况来看,更改罪名的可能性几乎为0。
2.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刑法第301条之中,其惩罚的对象只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这里的淫乱范围是比较广的,不止包括性交,也包括口交、鸡奸、猥亵等行为。
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聚众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才会立案处罚。这也就意味着,吴亦凡至少参与了三次以上的“多人运动”。
3.聚众淫乱罪的量刑标准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强奸罪一般的刑罚是3~10年有期徒刑,特殊情况下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20年的。
由于本案是由朝阳区法院,也就是基层法院审理的,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吴亦凡是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了。再结合一下这两个罪名的量刑标准,估计他的最终刑期不会超过10年。
4.该案系不公开开庭审理,主要原因是涉及到了被害人的隐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除了案件当事人以外,参加庭审的只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辩护人了(当然,值庭法警除外)。其他人包括吴亦凡的亲属都是不能旁听的。
而且整个的案件也是不会上庭审直播网进行直播的,裁判文书也是不会公开的。
5.既然已经开庭了,估计很快法院的判决就会出来了,因为法院的审理也是有期限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法院一审的公诉案件,需要在三个月内宣判。要想超出这个时间,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建议补充侦查,二是提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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