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翻唱歌曲侵权么(抖音那么多翻唱歌手不侵权吗)

现有法规规定,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翻唱他人歌曲,未征得作者同意授权的视为侵权行为。那么在网络平台唱歌,发自唱歌曲就看是否是商业行为,是否是以盈利为目的了。

暂且不说平台有没有购买歌曲版权,就个人行为来说,在直播间唱歌,唱得不好听免不了有人吐槽,唱得好听也免不了有人欣赏从而打赏的。盈利了,确实盈利了,盈利多少?这个还真不好说,可能几万甚至更多,也可能一年也就几块钱甚至更少。

这么看有商业性质了,商业性质就是有盈利性,运营目标中有以赚钱为目的就可以称为商业性质。对于能有高打赏的大咖来说付点版权费也无所谓了,但对于低收入的来说,反而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样严格按现法执行的话,网络唱歌也只能集中在少数能高盈利人的身上,而多数民众也就没有了能在网络上自唱娱乐交流学习的权利了。这是不是变成了要想得到更多人认可在平台唱歌就得花钱买歌唱呢?就唱歌而言,自古以来就是大众化的,好的歌曲都是传唱很广的。古时候没有网络平台,要想盈利都是靠舞台来完成,靠观众直面赏银,翻查古史,也没有能查到唱歌者被创作者索求版权赔偿的事。有了网络平台,唱者的舞台变换了,受众更广了,喜欢唱的都在平台上唱了,因为有人点赞,有人打赏,有不少的听众,比一个人孤芳自赏好多了。可如今这样会侵权,相信不少人都难以置信。这么简单的动机也判定为违法侵权,相信不少人都会胆战心惊吧!有打赏了,不管多少都是盈利。能否设个坎呢?人性化点呢?像税收一样,比如超过1000的盈利就需付版权费,低于的算娱乐呢?什么都往利益化,真的能使音乐进步吗?难道没有版权费就没有人创作了吗?音乐就算毫无金钱利益,都会有很多人创作,因为这是情绪的表达,是油然而生的,好的歌曲也是这样出来的,不是为了利益而创作的,是个人情感的宣发。正是因为什么都追求利益化,资本运作,搞垄断,制式批量格式化创作,抑制了音乐的良性发展。过于事态化版权利益,真的有利于音乐的发展吗?就弱弱的问一问满脑子想着要创作一首歌赚一亿,能创作出来吗?好的音乐人往往都是顺其自然、纯朴、真诚才会有让人共情,传唱于众的作品。

因此,不能有点盈利了,就判断为商业性质侵权了。吉他、钢琴教唱盈利了,乞丐街头卖场盈利了,宴会生日献唱盈利了,店铺音乐背景助兴盈利了等等一些日常常见的因为音乐带来了盈利就违法侵权,那国人真的是活得瑟瑟发抖了。要想不侵权,最好的办法就是用自己个人的平台宣发,不可转载不可下载不可分享,闭门造车,一切侵权行为都会杜绝了。别在大众平台发布得了便宜还不卖乖,喜欢了肯定就会学唱的,唱歌是宣泄情绪的最好方式,唱好了也肯定希望更多人认可在平台表现的,表现的同时也肯定更希望有点赞打赏的,因为这就是最大的共情与认可啊,谁不爱被赞美的。

发布于 2022-08-06 2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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