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网络暴力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据悉教师上网课后去世,女儿称其被网暴,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教师被网暴如何保护自己?和腾阅网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教师上网课后去世 女儿称其被网暴
11月2日凌晨,一名网友在微博发文称,她的妈妈姓刘,是河南新郑市三中的一名历史教师。10月28日,刘老师上完网课后,独自倒在了家里,两天后被发现并确认因心梗去世。2日早上,刘老师的遗体被火化。
2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新郑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属实,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市教育局领导正在讨论方案,其余细节尚不清楚。
刘老师的女儿发文称:“10月中旬开始,新郑三中开始网络直播上课,也正是这个时候,逼死我妈妈的网络暴力已经开始了。
10月28日晚的那场直播,凶手变本加厉,用各种恶劣下作的手段扰乱直播课堂秩序,不顾我妈妈的再三劝阻和维持纪律,前后通过语音辱骂、共享屏幕干扰课件投屏等多种方式再三刺激我妈妈,最终我妈妈情绪激动落泪退出了直播课堂。
在结束课堂后,学生们都说她‘生气了’‘失踪了’。”
刘老师女儿还上传了两段网课录屏。其中一段录屏中,刘老师正在讲课。突然出现了一段音乐,然后出现了一个白色面板,有人在上面打字:“你瞅啥?我是梦泪。感谢发来的会议号。”
刘老师注意到并说:“这个是谁(弄的),页面蹦出来了,一直有声音。”音乐和文字大概持续一分钟,刘老师继续讲课,此后录屏的画面不断切换。
另一段录屏中,账号“xx太美”“终极xxxx”反复加入课程会议,过程中不断播放吵闹音乐,并对老师爆粗口、说脏话。中途有一位同学出来制止,在会议内说:“要不把主持人转给我吧,刘老师。”
刘老师对操作似乎不太熟悉,不断寻找着如何转让主持权。两个账号开始转而攻击那位制止的同学。短短三分钟的录屏,充斥着吵闹和不停地咒骂,视频最后,两个账号互称“同行”。
刘老师之前教过的一名学生告诉记者:“上高三的时候刘老师教我历史,她真的很好很温柔,对学生也很负责,同学们对她的评价也很好。发生了这样的事真得很痛心。”
据此前报道,不少网课课堂都曾被陌生人突然入侵。入侵者干扰课堂,做出过分举动,比如开麦制造噪音、辱骂学生教师、放哀乐、说荤段子、散发淫秽色情视频等。
有的网络课堂会突然闯进二三十人,这些人用一些网络热词或者知名明星等人物的名字作为ID名,发布一些不堪的言论。
教师被网暴如何保护自己
第一条:网络提供则者应当及时阻止相关网络用户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若未及时采取行为进行阻止的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诉的规定,如果发现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他人必须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采取必要措施。在收到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立即通知相关网络用户,并对其考虑其性质,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消除危害、保护受害者等。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采取必要措施,进而使其进一步侵害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面对网络暴力的人应当可以采用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请求等方式进行阻止网络暴力。如果未能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可采取主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责任。
第二条:在原则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项规定是指: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的直接侵犯他人权利的规定。明确了网络违约的法律地位。换言之,侵犯其他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者民事权利的人原则上应承担责任,这为确立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侵害的人能够向网络服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该侵权行为,但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的,应与网络用户(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知或不知(收到受害者通知)的情况下,都应当及时的采取对网络施暴者的侵权行为进行相对于的阻止,否则就应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