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根据最新消息称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具体设定是怎么样的呢?未婚生子会不会影响到以后拿结婚证呢?和腾阅网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
8月17日,在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提问“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称:
“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
近些年,随着人口出生率走低,我国出台了不少鼓励和便利生育的政策。这些政策在具体执行环节,有必要化繁为简,尽可能地方便和照顾育龄夫妇。
如果为了拿到该有的生育补贴,还需要提交诸多证明材料,这无疑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让本就因生育而忙碌奔波的夫妇少一些烦恼和操心。更何况,有些已育女性确实存在未领结婚证的情况。
>在网络检索可以发现,针对生育津贴领取材料,不少网友的经验建议里,甚至还有律师和相关行政人员的建议里,也都列出了“个人身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生育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这说明,“需要提供结婚证”在一些地方还是相当普遍的,这可能是一种办事惯性。现在需要的,就是打破这种惯性,真正树立起服务思维。
要知道,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讲,申请人员既然缴纳过生育保险,就理当享受相应的生育福利。
当然,也许有人会说,未婚已育的情况,在生育人群中并不占主流,可能只是极少的一部分。正常的情侣或准夫妻,哪怕未婚先孕,也可以及时补办结婚证,这并不是难事。但是为什么要在发布会上专门强调“少数人的需求”呢?
其一,这是一种言简意赅的权利明确。以往,在领取生育津贴事项上,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的要求,而广大民众对此心里没有低,处于一种较为迷惘的状态。
现在,通过权威而具有关注度的平台释放清晰的执行标准,就提供了明确的参照。今后,再有地方索要结婚证明,大可以根据国家医保局要求据理力争,甚至监督投诉。
其二,明确不需要结婚证明,同时也释放出一种态度:尽最大努力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态度,往往体现在细节上。在生育保障方面,只有尽可能地照顾所有群体,不漏掉一些有着特殊情况和特殊需求的群体,想她们之所想,提前把她们的需求和困难填补到位,才能让她们生得安心,养得省心。
现在,不少地方都开通了线上领取生育津贴的通道,也就顺便解决了异地办理难的问题。类似的优化服务,还可以有很多。少一些不必要的证明,多一些人性化的便利,“生吧”才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未婚生子以后影响拿结婚证吗
未婚有个孩子不影响领结婚证,双方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准备材料,登记结婚。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