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村委会是我国两个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涉及基层的岗位考试中,往往成为考查的重点。很多同学在学习这两者的时候发现,其有很多异同点可以对比记忆。
今天,小编就来梳理下,村委会和居委会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有什么异同。
依据上述宪法法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9年12月和1998年11月先后制定了我国的《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对于城市居民自治、农村村民自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那么,我们就从几个方面来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对比1:概念、关系、设立
从上表可知,居委会、村委会都坚持“三个自我”,与基层的关系都为“指导与协助”的关系。
不同之处在于: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没有“经居民会议讨论同意”这一程序,村委会则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需要强调的是,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对于党的基层组织做出了重要规定,“中国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对比2:职责异同
工作职责是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基层自治的重要方面,我们对其具体的工作任务做了梳理如下:
通过职责对比发现,居委会的工作任务没有村委会多,涉及经济建设的,只有村委会有,村委会需要做好集体经济发展等事关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内容。
居委会则没有经济领域的要求,居委会可以兴办的是服务事业,并非企业。除此之外,在建设、财产管理、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民族关系等方面的规定则是相类似的。
对比3:组成和选举
1. 组成
关于居委会、村委会的组成,两者都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居委会的成员人数略大于村委会,同时,除了少数民族成员外,村委会特意强调了“必须有妇女成员”这一点。
具体规定如下:
关于“设立下属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其成员都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唯一不同的是,在村委会中增加了“计划生育”的规定,这也是符合我国农村人口居多的现实情况。
2. 选举
关于居委会、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的情形,村委会相对简单,由村民直接选举即可,如果因事外出,可以书面委托本村近亲属代为投票。
居委会则①可以居民直选,②也可以以户为单位选举,③也可以由居民小组选举出二到三人代表去选举。这是两者最大不同,其余任期、连任和选民条件都是相同的。
对比4:居民会议、村民会议
居民会议与村民会议都是本社区、本村最高的权力机关,代表了人民的利益,我们对两者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如下:
居民会议与村民会议都可以由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区域内居民或村民组成,这里注意,没有“是否具有权利”的限制。同时决定事项时,需要经过“双过半”,即出席人数过半、投票同意人数过半。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执行审议、评议村委会工作等,但是居委会没有这样的情况。
对比5:经费来源
用于本区域内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居委会的经费可以向居民筹集,村委会的经费则是筹资筹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