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正是不少企业为激励员工发放年终奖的时候,而这也往往容易成为劳资纠纷的矛盾点。日前,上海市宝山区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就遇到了这样一起因年终奖引发的争议。
王某是一名IT从业人员,三年前,经猎头公司推荐,入职宝山区一家高科技企业。他表示,当初最令自己心动的原因是总经理开出了一年“十四薪”的优厚待遇。之后的两年里,该企业都按时在年底发放了“十四薪”,但到目前为止,王某尚未收到2021年度额外两个月薪水。经与人事部门沟通后王某被告知,年终奖属于员工福利,企业有权视当年盈利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及按何种标准发放,因公司利润下滑严重,故决定不发放本年度年终奖。
感觉自己蒙受了欺骗,王某遂来到区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进行法律咨询。法援律师详细了解了情况后,为王某答疑解惑。
首先,年终奖到底是工资还是福利?工会律师指出,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组成。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范围。所以说,年终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其次,王某主张的“十四薪”到底属于年终奖,还是全年额外的两个月工资?律师向王某解释,虽然“十四薪”与年终奖都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实际中也大都在年底发放,但其实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是指单位按照约定或制度规定向劳动者额外发放的两个月工资,而后者是企业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劳动者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前者应当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否则涉嫌拖欠劳动报酬。至于后者,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则享有发放与否的决定权。
律师在查阅了王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原件文本后,发现其中约定“除12个月工资外的薪水按照年终奖形式发放”。王某告诉律师,入职前双方在沟通薪资时的确说的是“十四薪”,但后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却改为了“以年终奖形式发放”,王某当时对于该约定内容并未留意。
律师在梳理事实经过、收集相关证据后与企业进行协商,企业也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但表示公司经营受疫情影响资金链十分紧张,的确无法当即支付全额的年终奖。经过三方多轮沟通,王某表示理解企业的难处,同意先支付年终奖20000元的调解方案,剩余部分可视企业经营情况,分期支付完毕。
最后,律师建议企业方,在有关发放年终奖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避免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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