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债务违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不考虑“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导致债务违约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务人还款意愿差,没有积极主动地履行还款义务的行动,消极、敷衍对待还款约定,或主观上,有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务的。
二、因市场变化、债务人职业变动,债务人收入明显下降,主要还款资金来源不足,暂时无力履约。
三、债务人负债期限结构与收入来源进度失衡,债务集中到期,还款收入不足偿还全部到期债务,形成部分债务违约;
四、债务人融资环境发生变化,不能融到新资金,归还到期债务;
五、债务人资产负债率畸高,严重资不抵债,即使处理了名下可支配资产,也无力归还债务;
六、债务人的资金被他人占用、拖欠,又无其他资金用于兑现还款承诺的;
七、债务资金被经营、生活占用,如偿还债务,经营、生活无法为继,债务人虽有还款愿望,但又不忍心终止经营,愿意变更合约、分期归还的;
八、债务人意识到履行“债务合同”,对自己明显不公平,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
近几年,整顿金融乱象、集中解决执行难,法院受理的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违约案件中,除极少数“拒不履行法律裁定的给予义务”外,有相当部分属于“债务人意欲通过债权人诉讼”,对高额利息、砍头息、息外高额费用等进行抗争、维护权益,大多数属于“债务人无力履行”、“执行不能”;法拍房大量增加,证明了法院执行力度之大,也说明了债务人有配合拍卖资产偿还债务的愿意;“执行不能”也都是“债权人不能用合法的方式,提供债务人可用于还款的资产”,执行法院无奈只好“终止本次执行”。
债务人信用意识缺失不是造成债务违约的主要原因,解决“债务违约”高发、“执行难”,还得从提高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差、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入手,建立新规则、健全新体系、增加新手段,彻底解决经济运行中的“债务违约”这一顽瘴痼疾,实现经济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