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生财有道,不能为了发财,走歪门邪道,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孙某就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自2021年7月至8月份,孙某伙同他人为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微信、支付宝等提供给他人使用,用于网络犯罪活动,获得了5000元利益。
法院认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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