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老赖的使用场景比较多,也比较混乱,不够严谨,限高、失信都有人称之为老赖,甚至有的时候某人诚信不太好,也会被称为“老赖”。
严格意义上说,只有失信被执行人才是真正的“老赖”。
那么,什么是限高,什么是失信,又有何区别?
“限高”是指被“限制高消费”, 是指通过法令或者相关规定限制超过自身正常能力的消费,高端消费。
而“失信”是指“失信被执行”,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为。
简单来说限高在前,失信在后,但凡失信者必经限高这一步,失信是对限高的升级限制。
以下从四个方面详细解读。
第一, 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限高针对的是“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失信针对的是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
两者都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可“失信”的适用条件会更严格,准入门槛会更高,失信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才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主体不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而被限高的除了包括被执行人本人外,如果限高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
限高适用人员要比失信人员名单范围更广。
第三,二者被限制的期限不同。一般来说,限高是没有期限的,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3、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可“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要有所区分。
1、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比如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
2、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四,二者所限制的内容不同。
限高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的行为,除了被限制采用特定的交通方式出行外,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而失信的被执行人更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其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
其目的是使其在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受限。
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五,二者文书形式不同。
限制高消费用的是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的是决定书。
限制消费令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推送即为“发出”。
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制作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