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
感情破裂各自飞。
离婚协议将事了,
实在不行把你告。
本是枕边人,
却要上公堂,
房子怎么分?
实在有些恼!
事情是这样的
2018年,还是单身的小李与DLC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小李向DLC公司购买了快乐家园小区中价值100万元的一套商品房,全款付清并登记在小李名下。
不久后,小李与小戴相识相恋,便登记结婚。婚后,经过小李的同意,快乐家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更改,登记在了小李和小戴双方的名下。小李向妻子小戴坦言,自己购房的款项有部分系向亲戚所借。小戴与小李便共同归还了借款12万元。随后小戴和小李还共同出资,购买了一个车位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
2021年,小戴与小李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不睦等诸多因素发生不可调解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但两人就房屋、装修资金、车位等分割问题存在争议。
小李认为,这是婚前自己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加上小戴名字只是为了哄小戴开心而已,自己无需将房屋分割给小戴。而小戴认为自己付出较多,应当分得一半财产。双方调解不成,便对簿公堂。
案件的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在小李和小戴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小李和小戴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及车位均应予以分割。法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款的情况,也需要考虑房屋增值因素。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小戴与小李名下共有的快乐家园房屋(含装修)以及车位一个,均归小李所有,小戴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小李办理该房屋的权属手续登记。
二、小李支付小戴上述第一项财产分割折价补偿款计9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乐乐普法
“婚后加名”属于不动产登记的变更,由“一人所有”变更为“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房产上不会写明各自占有的份额。
本案中,小李婚前全款买房,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子加上妻子小戴的名字,并未写明双方拥有的份额。便视为小李对该房屋的赠与,案涉房屋便转化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属于典型的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
但是夫妻共同共有并不意味着在分割房产时一人一半,根据一物一权原理,房屋不存在两个所有权的情形,因此只能是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的补偿款。此外根据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知道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因素。一般情形下,若是婚后加名且不写清双方拥有的份额,分割过程则会较为繁琐。法院首先会查明,共同共有人之间是否存在双方意思自治,签订协议的情况。若是双方对房屋归属协调不成,法院则会综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房屋贡献等多方因素考虑房屋的归属与补偿款的金额问题。
因此,一般而言,加名是有用的,这个房屋会从“个人所有”变更为“共同共有”,但这也不意味着能够分得房屋或者是获得补偿款的一半。出多少力,拿多少钱。如上文所述,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房屋加名,写明份额,不是枷锁,而有一种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