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察在场在情况下,当有人触犯或者被指控触犯了非拒捕罪,并拒绝给警察提供自己的名字和住址的要求,或者提供警察认为是虚假的名字和住址的时候,警察可以拘捕他,以便查明他的名字和住址offence。(刑事诉讼法 32节1小结,新加坡共和国,1980年)。
警察在场时,如果任何人犯了或被指控犯了非逮捕罪,拒绝应警察的要求提供姓名或住所或者提供警察有理由认为是虚假的姓名和住所,警察可予以拒捕以便查明他的姓名和住所。
大概意思如下:
什么时候,任何人在一名警察的面前承诺或者被指控承诺的,犯一非能抓住的有关给出他的名字或者居留,对一名警察的需求冒犯和垃圾,或者给出一名字或者居留哪一个官员有理由要相信是虚假。为了他的名字或者居留可以被搞清楚,他可以被那名警察逮捕。(段Singapore,1980)的犯罪过程Code.Republic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