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重婚”行为的刑民区别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但是,对于重婚行为的规定,民法和刑法确有一定的区别。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不同
民法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据此,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应认定为民法上的重婚行为。
刑法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刑法上的重婚罪重点强调的是重复结婚,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则不构成重婚罪。
二、主体不同
民法上的重婚主体范围仅限于有配偶者(包括事实婚姻的配偶);
刑法上的重婚罪主体则包括二类:1、有配偶者;2、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无配偶者。
三、法律后果不同
民法上重婚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几个点:
1、婚姻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2、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3、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刑法上重婚的法律后果: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事实婚姻构成民法上的重婚,不构成刑法上的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见,《民法典》仍保留了事实婚姻的规定,据此,事实婚姻亦构成民法上的重婚。
刑法上事实婚姻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是,该《批复》已于2013年废止。据此,事实婚姻已在是刑法上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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