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住建君特推出【今日看“典”】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典”】
建筑物 附属设施 维修资金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个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住宅房屋的维修管理责任也相应地由过去的国家、单位承担转移到居民个人承担。而我国的住宅多为高层或者多层的群体建筑,又往往以住宅小区的形式开发建设,这样,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问题就日益突显出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能否正常、及时、顺利地维修,关系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能否正常使用及业主的安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所作出的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的规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归属。针对实践中,业主疑问较多的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住房建成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面临着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问题,此时就需要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用途以及如何使用等问题,本条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三、紧急情况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根据本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此处对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维修资金作了指引性规定,即需“依法申请”,此处的“依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