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什么是保全诉讼请求)

对于每一位来法院起诉的原告而言,有时官司胜诉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尤其是拿着一纸判决却无法保障权益兑现,这样的尴尬场景堪称“竹篮打水一场空”。

那么,如何增加自己权益保障的筹码呢?今天,小编为您解析诉讼中容易遗忘却又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诉讼财产保全”

名词解释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申请时间不同,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

01、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在案件受理前,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般而言,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较为严苛:

情况紧急;

当事人直接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

应当提供明确、清晰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应当提供明确、足额、无瑕疵的担保。

与此同时,诉前财产保全还有这些知识点需要掌握:

申请人在诉前保全申请书中应当对构成情况紧急进行说明或者专门出具情况紧急的说明;

申请诉前保全可以选择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并非一劳永逸,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02、诉中财产保全

是指在案件受理后,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裁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申请,可以在申请立案时一并提出,也可在案件审理中途提出。

案例

A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B公司起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设施款项,为了保证胜诉权益兑现,A公司在申请立案时一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依法立案的同时出具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并移交审执辅助团队执行,及时对B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案件审理期间,B公司发现公司账户已被冻结,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很快案结事了。

我想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有哪些申请步骤呢?

无论是申请诉前或是诉中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财产线索,提供相应担保并缴纳保全费用。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

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工商信息)

财产线索清单(银行账户,需写明开户行、账号、户名等;房产,需写明行政登记房屋坐落信息、权利人信息;股权,需写明持有股权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及所对应的出资金额等)

担保材料(现金担保、房屋担保、保函担保等)

关于财产保全,有期限要求吗?后面续保有哪些措施?

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银行存款,最长冻结期限为一年;

汽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最长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房屋等不动产、股权等其他财产权,最长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

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不是正式查封,不产生查封的效力,不存在期限计算的问题。因此,当事人需注意各类财产的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降低保全财产被转移风险。

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我想解除保全,需要哪些步骤呢?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定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额外增加了保全申请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财产保全不能任性而为,在申请人错误保全、恶意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等情况下,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发布于 2021-12-14 18: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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