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一份,并且因管理不善将合同遗失,劳动者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能否胜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统计,在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在所有诉求中排第二,并且单位的败诉率极高。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件有这样几种情形:
1、单位劳动法律认知不足,不知道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
2、单位为了规避社保、工伤等人力成本,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臆想否认劳动关系;
3、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保管不善遗失;
4、劳动合同非劳动者本人签字,单位代签、他人代签无授权等;
部分案件中,用人单位其实不存在过错,有些员工知晓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二倍工资赔偿,故意拖延签订合同、合同错误签名甚至偷偷拿走公司的合同文本,来要求二倍工资赔偿。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员工只需要证明是本单位员工,单位拿不出合同文本,也不能证明未签合同责在员工,基本都会判罚二倍工资赔偿。
公司拿不出劳动合同,仲裁判赔双倍工资13万5,法院反转
于某经猎头公司介绍,通过面试后2018年9月入职某制造公司,担任资深技术经理一职,工作地点在深圳,月薪27000元,每年13薪。
2019年2月,因为于某入职4个多月迟到36次,严重违反单位纪律,未尽到守时之义务,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月末,于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向其支付了13500元的补偿金。
2019年4月,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5830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5750元,以及维权过程中的律师费5000元。
仲裁中,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于某赔偿损失149775.72元(于某在职期间所得工资总和)。以及律师费9000元。
仲裁委将两案合并审理后,最终支持了于某的请求,驳回了公司的反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
公司诉称已向于某发出劳动合同的电子版,于某收到后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公司,该公司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劳动合同不在了,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
于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但该公司未盖章,也未将劳动合同返还给他。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于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
虽然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原件,但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已予以确认,故公司无需向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
虽然公司提交了于某的考勤记录以证明该公司主张的事实,但该考勤记录为公司单方制作,没有于某的签名确认,不能证明公司所主张的事实。
并且在举证期内,公司未提交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以于某多次迟到严重违纪解除合同依据不足。
法院判决:
公司无需支付于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司应向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5750元;公司向于某支付聘请律师费519.5元;
诉讼期间于某申请了财产保全,诉讼保全费1296元,由于某负担116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司负担3元,于某2元。
于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审、再审皆被驳回。
本案中,法院不支持于某的二倍工资差额诉求,关键在于于某确认了公司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档发送给他,于某也将合同打印出来交给公司。
公司虽因管理不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于某的陈述足以证实公司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如果于某否认收到过公司发出的文件,也没有过打印提交的过程(从劳动争议胜诉的角度应当这样说),公司拿不出合同文本,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律师费吗?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除了深圳特区支持员工部分律师费请求以外,其他地方案件中,主张败诉方支付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除非有合同约定,否则不支持劳动争议中胜诉方律师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