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乙为担保某项目进程,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万元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甲方完成交付后7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无息退还。并约定,若甲乙双方发生争议:仲裁,地点为北京。
本案管辖争议:
本案在立案和对方应诉时,双方为管辖权进行争论。
乙方观点,双方间存在仲裁协议,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律苑观点,《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需有三个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依据上述规定,审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是“仲裁委员会的约定是否明确“。
本案中,双方仅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在国内知名仲裁委员会公示的仲裁规则中,“仲裁地”条款中均写明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地,仲裁机构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点为仲裁地。而在北京地区,存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因此双方未能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因此,双方虽有上述约定,但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对具体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属无效约定。因此,本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遂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与该争议最直接的文件规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律师建议 :
商事仲裁作为民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相较诉讼,其快捷(一裁终局)、独立、自主(当事人自行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保密(一般不公开审理)、专业(可根据案件的特点选择专业领域的仲裁员)等优点。但在双方约定仲裁管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诉讼、仲裁应明确,不要同时约定诉讼或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
2、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具有唯一性,不要约定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
3、明确约定出现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书写准确,不要多字、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