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婚书,曾经的婚姻成立的凭证,被结婚证取代了
一、世界各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世界各国对待事实婚姻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不承认。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同于同居关系。典型的国家有日本。二是承认。即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如英国。三是相对承认。即具备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的有效的条件,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没有法律效力。如加拿大。通常在法律设定的条件有:达到法定的同居年限、经过法院确认、补办法律手续等等。
二、中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
而我国情况比较复杂,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确立了婚姻必须到登记部门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有法律效力。而对没有到登记部门登记结婚的事实婚姻的处理,在新中国成立后先后经历了无条件承认时期、相对承认时期、绝对不承认时期、重回的相对承认时期四个阶段。
(一)无条件承认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办法》实施前),在这个阶段的事实婚姻,法律是承认的。
(二)相对承认阶段(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办法》实施后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规定,自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成立的事实婚姻有效,1989年至1994年2月1日之前成立的事实婚姻,若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三)绝对不承认阶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至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改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之间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如果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取得结婚证,均按非法同居对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
《婚姻法》第8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四)重回的相对承认阶段(2001年4月28日起婚姻法修改生效)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即在补办登记的情况下接受了事实婚姻。从法理上看“补办”显然认为其具有追溯力,而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决定。
三、民法典时期国家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我国制订了民法典,把婚姻法内容纳入了法典,对婚姻法第8条没有作修改,列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见,在民法典时期,对事实婚姻依然是相对承认的。
还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在民法典中,已经没有了“非法同居”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