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多少年)

马路上的窨井盖虽小,但常因缺损,致使窨井成为“吃人”的“马路杀手”,严重威胁群众出行安全。6月15日,镇江京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偷盗窨井盖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该案也是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审判现场,法官宣读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去年12月,被告人陈某才在镇江市京口、润州、新区等地流窜作案。先后6次在深夜盗窃各式窨井盖合计65块,重达3吨,并通过贩卖获得赃款6000多元。虽然陈某才获利不多,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这种行为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孙文说:“主要目的是当废品来出售获利,其盗取的井盖在数量上和窨井盖所处的位置上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涉及了两个罪名。一个是盗窃罪,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并罚得出量刑结果。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孙文说:“盗窃在数额较大的幅度内,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盗窃行为如果是触犯到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话,这个罪名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进行量刑。”

窨井盖虽小,但却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此,2020年我国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针对偷窃窨井盖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和严厉打击。这起案件的判决,给心存侥幸的偷盗者敲响了警钟–盗窃、破坏窨井盖不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小事,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发布于 2021-12-14 1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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