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什么)
00 本期学习成果综述
合同法定解除权包括三个层次,依次为合同编通则第七章的一般法定解除权,通则编的不安抗辩、情事变更和履行不能引发的法定解除权,以及典型合同中特别规定的解除权。
其中《民法典》第580条的理论贡献在于其重新界定了合同解除的目的和功能:一是合同解除的功能为“义务解放”而非“惩罚违约方”,二是合同解除的目的是破解合同僵局。
为破解合同僵局,守约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是完全的合同解除权,既可以通过通知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公力救济途径进行;违约方享有的申请合同解除权则是形成诉权。
01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权规则的体系重构
【来源】《财经法学》2020年第5期
【作者】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对于合同法定解除权及解除权行使的规则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变革。合同法定解除权包括三个层次,依次为合同编通则第七章的一般法定解除权,通则编的不安抗辩、情事变更和履行不能引发的法定解除权,以及典型合同中特别规定的解除权。
上述法定解除权规则构成一个协调的体系,覆盖各种合同违约和履行障碍的形态。《民法典》完善了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包括解除生效的时间、解除权的时间限制,以及通过司法程序解除通知生效问题。《民法典》增设了解除效果的两项规则,包括解除后不影响解除权人主张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后担保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对于解除权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定解除权; 规则体系;
【学习心得】《合同法》第六章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法定或约定原因而致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且从权利原则上也一并消灭。而解除则是一种合同履行障碍的处理机制,是一种违约救济方式,且并不导致广义债之关系的消灭,因此与履行之类的终止事由根本不同。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包括一般的法定解除权,持续性合同的解除权,合同编通则规定的其他法定解除权,合同僵局、履行不能的法定解除权。文献内均展开列明了具体法律条文的位置。
02 解除权的解释路径——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的展开
【来源】《北方法学》2021年第2期
【作者】 王俐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依据应定位于第580条。
《民法典》第580条所规定的权利名为合同终止实为合同解除,且规定的是当事人的解除权而非法院的司法解除权。该条第2款的目的是打破合同僵局,只有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才能实现此目的。
《民法典》第580条的理论贡献在于其重新界定了合同解除的目的和功能:一是合同解除的功能为“义务解放”而非“惩罚违约方”,二是合同解除的目的是破解合同僵局。
合同解除理论的重构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提供了新的支撑。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实际履行排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关键词】民法典;违约方解除;法定解除权;合同僵局;
【学习心得】《民法典》第580条规定的权利实质是解除权,第2款所规定的诉讼或者仲裁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程序性要件,是当事人所享有的解除权(形成诉权)的实现方式,并非法院等享有的司法解除权。虽然该条文规定解除权主体为“当事人”,理论上包括违约方和守约方,但实际上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应当是违约方。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中心,合同僵局也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核心条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一步导致了合同僵局的出现,破解合同僵局构成了合同解除的目的。
《民法典》第580条在逻辑上推演出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适用。该条的理论贡献在于其重新界定了合同解除的“义务解放”的目的和功能,实践贡献则在于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支撑。
03 也论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兼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
【来源】《河北法学》2020年第9期
【作者】张素华、杨孝通,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梳理《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前身可以发现,该条款是为了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弥补《合同法》第110条的构造缺陷而设立的。该条款赋予了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而非合同解除权。
司法实践对合同僵局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态度也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变化。从解释论上对合同解除权重新审视可以发现,守约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是完全的合同解除权,既可以通过通知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公力救济途径进行;违约方享有的申请合同解除权则是形成诉权。法院应违约方申请,通过司法解除的方式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非民法典首创,在合同法体系内已有先例。
从申请合同解除权的定位和功能以及限制条件证成赋予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是立法对实践的回应。违约方行使申请合同解除权也并非是任意的,该条款虽然在体系上存在一些瑕疵,但是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予以消解。
【关键词】申请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合同僵局;司法解除;违约方解除;
【学习心得】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对此学界已经没有争议。
合同解除权作为形成权,既包括简单形成权也包括形成诉权。申请合同解除权是作为违约方享有的一种不完全的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诉权。诉权的实质是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合同当事人行使申请合同解除权时,法院就应当担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任,审查过后做出相应裁判,而非申请即解除。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体系设置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相对于其所要解决的合同僵局问题以及对《合同法》第110条构造缺陷的弥补上,这些瑕疵是微不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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