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的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本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护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本厂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主要负责人是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主体,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责任。
3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日常管理。
4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要求,并及时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5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
6公司所有员工必须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及其相关职业病健康监护要求。
7 主要负责人确保职业病防治设施的配备与维护。
8 全体员工不得随意损坏、拆洗职业病防治设施。
9 全体员工必须自觉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10 主要负责人组织本公司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11 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12 主要负责人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及时组织救援。
1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每年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14定期对车间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1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时将检测结果向员工公布。
16根据不同岗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定期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通知体检员工。
17对职业健康体检异常的人员必须依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复检测、随访、调岗等。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制定本制度。
1劳动合同告知
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合同中应将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与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并在合同中补充说明新任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公告告知
在作业场所张贴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张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中应明确应急电话、防治设施与措施、职业健康影响。
定期对车间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张贴在车间岗位或其他醒目位置。
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3岗位培训告知
定期对本厂员工进行职业危害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要求,岗位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可能导致的职业健康影响、已经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措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急救等。
4现场警示告知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包括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5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2本厂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3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
4申报分为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5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必须如实填写单位以下信息:
l 基本情况;
l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l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如发生下列事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原申报机构进行申报变更:
l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
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l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
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l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l 有害作业岗位、人数、检测和体检人数等发生变化的。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登录名和密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管理保存,《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及申报备案资料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归档保存。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提高本厂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员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要求。
3给员工示范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及时了解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要求。
5针对本厂员工的文化水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培训
l 集中培训
l 张贴标语
l 事故案例分析
l 观看视频
6 要经常性的进行宣传教育,强化职业病防治意识。
7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
l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l 工艺流程
l 物料危险有害特性
l 职业危害因素
l 职业病防治设施与措施、正确佩戴
l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l 急性职业病急救设施、基本技能等
8教育培训的对象
l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必须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培训。
l 所有员工
9教育培训方式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必须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培训。
自我学习,从网上获取行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要求。
企业培训:新进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培训、职业健康培训;其他员工定期进行职业与安全培训,强化安全与职业病防护意识与操作技能。
10员工培训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主要负责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场所。
11培训考核:培训必须要有一定的效果,要求所有员工熟悉岗位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发防治设施、措施,并能自觉遵守。
12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加强培训直到符合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台帐。
3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设施的功能、使用和维护保养培训。
4全体员工不得私自拆卸、损坏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并正确操作职业病防治设施。
5任何人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职业健康监管机构负责人。
6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及时更换损坏的职业病防治设施。
7岗位操作人员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暂停生产作业,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和继续生产作业。
8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职业病危日常检查。
9职业防治设施检维修时应切断电源,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采取有效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1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清洁工作,并进行确认试运行确保安全有效。
11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资料必须归档保存。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制定本制度。
2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3主要负责人确保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投入。
4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员工个人签字。
5个体防护用品必须从有资质单位采购。
6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依据《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编制本厂岗位个体防护用品发放要求。
7必须对员工进行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范培训。
8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或发放多种个体防护用品。
9员工必须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10 必须定期及时更换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损坏则应申请更换。
11对职业卫生因素的防尘口罩、耳塞等特种作业防护用品必须定期检查,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12特殊防护用品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防护用品标志。
13个体防护用品严禁私自外穿。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厂的职业病危害识别与监测工作。
2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目录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
3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等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检测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实施。
4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
5 对危害程度超标的岗位采取相应的防治设施与措施,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病防治治理。
6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7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8进入现场检测或者评价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防尘口罩、耳塞等相关个体防护用品。
9对于“新、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
10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需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由安监部门备案批复;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报告由安监部门审核批复后,设计单位应当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专篇,严重危害的项目需进行设计审查和批复,才能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
11建设项目竣工后,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和组织竣工验收,控评和竣工验收资料报安监部门备案;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审核,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2日常或定期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将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委托专业机构整改。
1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交付生产使用。
1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
15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有责任不断调整、完善检测点,确保有毒、有害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数据真实、完整,严防应检、未检和漏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为落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3本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6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7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8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9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在试运行期间,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0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11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12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13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5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6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7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9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及时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10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11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1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l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l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l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l 所在作业场所或岗位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
l 职业病诊疗资料;
l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3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每年全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l 单位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
l 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
l 职业病诊断报告
l 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
置记录
l 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
关资料
14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5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16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
17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安监函(2011)47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事故范围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发生失控、防护失效或高浓(强)度接触等对劳动者造成突发的职业损伤。如毒气泄漏引起急性中毒等。
2对于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群发性职业病以及导致的死亡事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对由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亡事件,应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349号令的有关规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4本厂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本单位员工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中应写明当地报告受理主体的电话号码。
5 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7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l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l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l 事故的简要经过;
l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死亡人数、发病情况、可能发生原因;
l 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
8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危害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
9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10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11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1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单位承担。
13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
14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时,以最快的速度有序地实施救援,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危害,减少损失,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特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2根据本厂车间岗位存在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及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作业场所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l 硫化岗位
l 机加工岗位
2本单位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级别为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3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l 指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主要负责人
l 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厂办公室。
l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单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全权负责
应急救援工作。
4职责
4.1指挥领导小组
l 组织制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l 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考核救援人员的业务能力;
l 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各项准备工作;
l 设置和审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防护
用品等;
l 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抢救,物资调配及相关的对外联系工作;
l 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4.2指挥部
l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l 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l 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l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劳动者及时抢救;
l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以防止事态扩大。疏通撤
离通口,撤离作业人员;
l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设备、工具等;
l 配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修改
完善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指挥部人员分工
l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l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l 生产车间负责人: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
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l 成员:所有员工
5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主体力量,其任务是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l 治安负责人: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员工疏散。
l 抢险抢修队:担负抢险抢修、现场清理工作。
l 医疗救护队:担负现场抢救受伤的人员。
l 物资供应、运输队:保证救援物资和其他急运物资的运输供应。
6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警,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7应急处置的基本任务
l 控制危险源;
l 抢救受害人员;
l 指挥人员防护,组织人员撤离;
l 做好现场清消,消除危害后果;
8应急救援措施
l 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
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l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l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l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
查和医学观察;
l 配合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
材料和样品;
l 落实安监等部门要求和措施;
l 组成整改抢修小组,清消事故现场,研究制定整改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整改
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9应急救援注意事项
l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l 救援人员进入污染区注意事项:必须带好防毒面具穿好防护服、应以2-3人
为一组,集体行动,互相照应。带好通讯联系工具,随时保持通讯联系。
10应急救援的基本装备
l 配备的原则:实用性 功能性 耐用性 安全性。
l 救援装备的分类:基本装备和专用救援装备。
l 基本装备包括:通讯装备、交通工具、照明装备、防护装备。
l 专用装备:主要指各专业队伍所用的专用工具(物品)。
11事故的预防
l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l 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组织培训。
l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查。
l 高温车间严禁放置可燃物品。
l 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l 参加救援的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的知识,组织演练,在做好自身防护的
前提下参与救援;
l 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接受职
业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12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模拟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应急预案处理程序进行演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的相关职责和应急联络电话;要求相关救援人员处置措施及时到位。
13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并进行改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