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权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到法院打官司,首要的一件事是确定这个案子这个法院能不能管,否则平添自己的诉累。
当被告认为这个法院不能管辖自己被诉的案子后,原告很可能面临的就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之诉。
原告恐怕不希望看到一个案子还没进入实体审理前就要先开始一段程序性审理。
被告也可以有一个保护自己诉权的武器。
这就是搞懂“管辖”的重要所在。
管辖
所谓管辖,通俗来说就是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地域范围、案件类型、标的额、审级等多个维度。
而谈到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您又了解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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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尤其是侵权类案件的管辖连接点错综复杂,实体与程序问题交叉、法律依据较为零散。
知识产权管辖权异议案件在法律理解或操作上存在三类分歧较多问题,小编给大家各举一个案例,让我们通过案例来明晰问题的解决之道。
案例一: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对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理解
A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B公司在计算机软件或网站上设置了妨碍他人正当竞争的功能。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涉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并且,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均表明A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且有在先生效裁定的相关认定予以佐证。此外,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其有权管辖此案。
B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规制的范围。
法院认为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支持了B公司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其前提是本案被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该条款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该条所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比如侵权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直接侵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可见,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和范围,而非凡是案件事实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以被控不正当竞争的计算机软件或网站是否设置了妨碍他人正当竞争的功能设置为判定基础,并不涉及网络上的信息本身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故被诉侵权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制的范畴。
其次,管辖权的确定对当事人而言至少应当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确定管辖权,主要依据“两便原则”以及为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而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对不正当竞争纠纷而言,无论是由被控侵权人进行相关设置的服务器所在地、进行相关设置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都相较于起诉人住所地更有利于法院对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查以及相应判决的执行。倘若以相关计算机软件可以在互联网下载运行就准许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管辖,不仅不利于法院对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以及相应判决的执行,不符合管辖权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可能使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制度设计落空。
据此,在本案纠纷中,不宜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扩大解释、将被侵权人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而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
案例二:有证据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前者确定管辖
C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依法享有漫画《蜡笔小新》中文翻译版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D公司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该漫画作品中文版的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D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一审法院送达起诉状后,D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后,D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认为
二审审理期间,D公司根据C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份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事实,主张C公司租赁的办公用房有两处,一是位于石景山区,二是位于朝阳区。经过二审询问,C公司表示其位于石景山区的注册地址偶尔会有行政人员前往,平时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包括财务、行政部门在内的绝大部分员工均在朝阳区办公。据此,根据D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新提交的证据以及二审询问情况,北京知产法院认定C公司的住所地应为北京市朝阳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朝阳法院审理。
案例三:是否为虚列被告的审查
朱某向一审法院诉称,E银行未经许可使用其原创的漫画作品制作微博发布在F公司认证和管理的微博上,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E银行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其异议,E银行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银行的上诉理由是,朱某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不要求F公司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F公司是朱某为制造管辖连接点而虚列的被告,目的是为了规避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则,故F公司所在地无法成为本案在北京法院管辖的依据。
法院认为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朱某诉称,E银行和F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共同侵犯了朱某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此外,朱某还就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初步证据,可以认定两被告与被诉侵权行为存在关联,且朱某在起诉时明确提出了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故E银行关于朱某虚列被告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掌握了上述的案例,你是不是对自己提出的知产案件起诉心里更有底了呢?
新闻现场
上述的案例来自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的“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新闻通报会”。
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和石景山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对其管辖不服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统一归口北京知产法院审理,这对统一该类案件的审判标准、提升案件审判质效提供了有利条件。
自2014年11月6日建院至2018年6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产案件44139件,包括3287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其中仅有六起案件的一审裁定被撤销,不足管辖权异议二审收案总数的千分之二。
该院副院长宋鱼水指出,首都科技文化产业聚集,创新发展日新月异,该院成立三年多以来,受理的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呈现出连年增长、区域集中、涉网络为主和基本维持一审等特点。
会上该院通报了三类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并对比较典型的异议理由提出了相应的指引。
法院提示
针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外部照片、租房合同、房租或水电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在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时,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核心决策机构的办公地,而非仅仅是技术、生产、财务和销售等个别部门的办公地。
针对可能存在的原告虚列被告的情况,法院重点审查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与诉讼标的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联。一方面,对于部分被告是否适格等问题,如不影响管辖,可待到实体审理阶段再进行审查;对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的被告,则需要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是以“原告就被告”为基本原则,但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专门就“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案件地域管辖确立了“被告就原告”的规则。如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通过互联网诋毁同业竞争者商誉等纠纷都是常见的适用“被告就原告”的情形。
接下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在确保案件质量和程序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将快审机制打造为司法实践探索中又一项可复制、可推广的特色审判经验;另一方面,积极响应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号召,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示范引领作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完善审判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司法公开,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