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和检察官的区别 (公诉人是干什么的)
公诉人该怎样出庭?第一公诉人坐在哪,发言时话该怎么说,宣读起诉书时要不要起立……诸如此类的问题,常常会困扰刚开始办案的公诉人。同为公诉人的你,在过去的某次庭审时,有没有默默的在心里画过一个问号?在被他人质疑时,有没有无从反驳、自证有理的无力感?
存在的未必是合理的,多年延续的习惯未必就是规范的行为准则。尤其是随着刑事案件庭审网络直播的快速普及,公诉人的言行举止被置于网络“聚光灯”之下,稍有差错可能会被诟病、被质疑,进而引发舆情,影响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公信力。
所以,有必要对公诉人在庭审中如何说话、如何着装、如何举手投足,“找找茬”“较较真”,多问几个为什么,多寻根溯源,及时修正行为偏差和用语偏差,以不断提升公诉人出庭规范形象和素养。
梳理以往规定,高检院对于出庭行为的规范,只有在2004年颁布的《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2008年《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范》中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其后,除制服穿着要求之外,关于公诉人用语、仪态等方面的要求,鲜有规定。笔者曾尝试各种方式搜索,也未能找到。相信很多公诉人也有同样的困惑。
庭审中,那些貌似琐碎的小细节,公诉人应该遵循怎样的规则?
一、宣读起诉书时要起立吗?
根据《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范》第二百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应当起立,并保持姿势端正。从“X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开始至“检察官XXX”结束。宣读完毕后,应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实务中,很多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并不起立。师父传徒弟,一代一代公诉人这样成长起来。当笔者初次知道宣读起诉书要起立时,随之而来的疑惑是:发表公诉意见时要不要起立?讯问时要不要起立?举证阶段呢?算了,举证阶段时间太长,全程站立公诉人体力怕是吃不消。
人类一思考,规范就发笑。事实上,高检院《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范》第二百条,已明确只有在宣读起诉书时需要起立。虽早有规定,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出处来源,于是久而久之,坐着宣读起诉书成为了一种习惯。
二、称呼其他人时要看对方吗?
根据《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十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称呼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等时,应当正视相关人员。
也就是说,庭审中公诉人眼睛望向哪里,也是有要求的。你不能把目光投向远方、故作深沉;也不能目光闪烁、躲闪游离,显得毫无底气和自信。如此规范,也符合常识常理。公诉人庭审指控,不是自说自话、自言自语,而是在与审、辩、被告人、旁听群众之间进行交流,职责要求需要公诉人积极输出指控的观点和论据。生活交流中,如若不正视对方都会显得不礼貌,更何况庭审这种履行公职的场所。所以,公诉人在庭审中,要注意自己的眼睛。在称呼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等时应正视对方,否则要么会让人觉得傲慢,要么就显得指控没底气。对话时正视对方,是礼仪的要求,也是指控犯罪的职责所需。
三、公诉人可不可以“读稿子”?
按照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要求,公诉人在庭前要准备好三纲一书: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书。再加上提起公诉时移送给法院的起诉书,这意味着开庭时,公诉人手上有已经准备好的三纲二书。这些文书,在庭审中如何使用,公诉人是宣读?还是发表?
法律对公诉人在各个阶段是宣读、还是发表,作出了区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解释的规定,公诉人是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向被害人、证人发问,出示物证,宣读证言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虽然,不同阶段用了不同的词汇,但汉语言博大精深,这些词的含义本身可能就存在交叉。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宣读是指当众朗读;发表是表示思想、观点、文章和意见等东西通过报纸、书刊或者公众演讲等形式公诸于众。按照上述词义,宣读和发表都可以读事先准备好的稿子。而对于讯问、发问、出示证据等环节,也并不排斥读稿子的形式。
而且,从操作层面来说,公诉人在庭审上,因为要履行指控犯罪职责,永远是说话最多的人,甚至多到可能会占据庭审人员发言总和的80%以上。全程脱稿?那是对公诉人记忆力的“极限挑战”,不可能做到,更加没必要。
既然规范上未禁止,实务操作全程脱稿也不现实,同时庭前准备的过于充分,庭审控辩争议点基本不会超出预案范围。这些,都给公诉人提供了全程读稿子的机会。另外,庭审网络直播,公诉人也怕说错话承担责任,毕竟公诉人不是圣人,连续说个几个小时,谁敢保证自己每句话没都有歧义?“辽宁盘锦案”公诉人的发言就是惨痛的教训。所以,出于“自保”的需要,公诉人也倾向于“读稿子”。
但是回忆十多年前,笔者工作之初,还没有庭审预案的制作要求,很多公诉同仁都是赤手空拳上战场(即只带起诉书和证据出庭),那时候想低头看稿子都没得看,于是各个都昂首挺胸、善于随机应变。但近几年来,很多人养长了读稿子的习惯,反倒是一抬头就会忘词。
事实上,对于公诉人庭审低头读稿的行为,实务中也多有质疑。曾有一起案件,在辩论阶段,辩护人首轮发言第一句话就是:“公诉人终于念完了公诉意见”(特意在“念”字上加重了语气,明显有嘲讽之意)。
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来说,既然刑事诉讼法对起诉书、公诉意见、证据等要求公诉人运用不同的表达方式,那么就意味着,宣读和发表应当有所区别;从文书的形式来说,起诉书是以检察院名义制发(加盖公章)并送达法院,公诉人只能原文宣读,无权擅自更改,而质证意见、公诉意见、答辩意见无此要求,更多的是公诉人对于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论证和说理,有非常明显的个性化特征,所以读并不合适,抬头说出来更为适宜。再者,质证意见、公诉意见、答辩意见,是公诉人结合庭审情况发表的,如果仍以庭前制作的稿子为准,则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架构,没有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指控效果也不好。
有人说,公诉人在庭审上,是带着枷锁跳舞。如此描述,十分形象。起诉书内容已确定,而庭审却瞬息万变,公诉人带着指控的任务,要在规则束缚下辩论、说理。如果说“读稿子”可以,那么向法院移送起诉书的同时,移送三纲一书,让法院书面审即可,何必要公开开庭、控辩对抗让法院居正裁决呢?公诉人若以不变应万变,全程读稿子,还如何体现检察官对指控犯罪的作用和价值?
庭审的本质,其实是一场还原事实真相、明晰责任归属的辩论。如果双方都全程读稿子,你觉得这还是一场辩论吗?
四、第一公诉人应该坐在哪?
根据《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八条,多名公诉人出庭时,应按照第一公诉人、第二公诉人、第三公诉人……的排序(一般是起诉书署名的公诉人顺序),从公诉席上靠近审判席一侧的位置开始依次就坐。
实务中,绝大多数案件庭审都是一名公诉人出庭的,不会涉及座位排序的问题。所以一旦偶遇多人开庭的情况,就难免让人犹豫迟疑,怎样坐才合适?从方便举证示证、与其他公诉人沟通角度来说,貌似坐在公诉席的正中间更加合适。但是,这看似合情合理的理解,并不是规范的。
事实上,庭审是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的,越靠近审判长,才越方便接受审判长的信息,按照庭审秩序开展讯问、举证等相关工作。所以,规范要求,第一公诉人要坐在最靠近审判席的公诉席位置上。
规定中有两层含义需要划重点:第一,检察长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并不是坐在公诉席的最中间位置,而应是公诉席最靠近审判席一侧的那个位置。第二,检察官助理是不能坐在第一公诉人位置上的,只能坐在比最后一名公诉人更远离审判席的那个位置。
五、公诉人发表意见可否说“我认为”?
庭审是有标准用语的,实务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形。比如公诉人会说“我认为”,称审判长为“法官”,对辩护人直呼姓名,或者在二审庭审上被辩护人称为“公诉人”。有时在庭审答辩或者举证阶段结束时,公诉人会说“说完了”,也有不说的,而是和审判长眼神交流或者点头示意。
同为语言,场合不同,要求也不同,比如书面语和白话使用场合就不同。刑事案件庭审这种特别强调仪式感的场所,庭审用语怎么可能没有规范?
根据《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范》,庭审用语规则如下:
1.使用普通话。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
2.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3.对庭审中各方人员的规范称呼:
公诉人可以自称为“公诉人”或者“本公诉人”。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当某阶段活动完毕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在讯问中,对被告人应当称“被告人XXX”,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称“你”。
多名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一名被告人聘请两名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XXX的第一辩护人”、“被告人XXX的第二辩护人”。
4.每个阶段的结语:
宣读起诉书完毕后,应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讯问暂时告一段落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说明: “审判长,对被告人XXX的讯问暂时到此。”
每出示、宣读或播放一份(组)证据后,应说明“×××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也可以根据案情在证据全部出示完毕后再向法庭说明;
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且已经过当庭质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合议庭依法采信。”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公诉人应告知审判长:“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5.讯问、询问用语
发问应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避免提出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问题;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讯问。
6.不能说起诉书指控事实。而应该说:起诉书载明的事实,或者起诉指控事实。因为起诉书不能指控,而是检察机关来指控。起诉书只能是载明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
六、庭审中要喝水怎么办?
中年人的标配是枸杞和保温杯。笔者也是一名中年公诉人。所以每次开庭都喜欢带保温杯。有一次带了一只印着维尼熊的保温本,就很纠结放在哪里。放在桌面上?在如此庄严肃穆的法庭之上,估计会非常显眼,让人一眼就看到。而且,被告人和旁听群众看过来,会作何感想?会不会让人觉得我说的话,都不那么严肃了?
庭审喝水,没有问题。问题是,公诉人的杯子,应该有点讲究。《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规定了公诉人不得有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其实并不限于服饰、发行和举止,还包括公诉人随身携带的杯子、笔等可能会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物品。一只卡通保温杯或者颜色亮丽的杯子,并不适合公诉人形象。
因为,法庭是庄严肃穆的地方,公诉人的一身行头也要和这种气氛合拍。我们可以把庭审比较一场“庭审戏剧”(当然很不恰当),公诉人的卡通保温杯,会让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时常“出戏”,公诉指控的严肃和权威就会大打折扣。
至于公诉人的水杯如何选择,当然最好是由单位统一定制的水杯。如果没有,那么请选择矿泉水或者黑白灰这种单色系的水杯(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才符合公诉人指控犯罪的气场。
七、公诉人怎样进入法庭?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八条规定:公诉人出席法庭应携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统一制发的出庭文件夹。法庭书记员宣布“请公诉人入庭”后,公诉人应手持出庭文件夹精神饱满步入法庭,并向旁听席露出文件夹上的检察徽章。
这个规定所提及的行为,据笔者的了解,在实务中已经不存在了。大概是因为无法操作。因为在开庭之前,控辩审三方已经在法庭中候审。而所谓的检察机关统一制发的出庭文件夹,也很少见,只有在大要案中才会出现(不知道是否是按照高检院要求统一制发,还是各地检察院的创新举措)。
现实中很多公诉人出庭都是怀抱一摞卷宗,案卷多的时候则会提着多个袋子,看着有点狼狈;或者是拿着制服、领带,坐到公诉席上开始着装。至于起诉书,远远看过去只是若干页装订起来的白纸,很难让其他人看到最后一页上鲜红的检察公章。
上述规定中所提到部分规范,笔者认为仍有执行的价值和意义。例如,公诉人要精神饱满步入法庭;携带统一制发的带有检察徽章的出庭文件夹,在宣读起诉书时会向旁听席露出文件夹上的检察徽章。因为庭审,就是一个最为注重仪式感的场所。控辩审席位的摆放、法槌、制服、徽章,书记员宣布开庭、法警到场等等程序的严苛,都在通过严格的司法仪式,来维护法庭的庄严肃穆、捍卫法律的权威,让各方参与庭审人员感受到庭审的严肃性,并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对规则的遵守。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律师出庭时穿法袍、戴假发也是如此,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彰显法律的权威。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指控犯罪,在入场时就应有严格的行为规范,要带着“气场”进入法庭,从细微处体现检察指控的严肃性,如此会更有利于指控效果。
八、起诉书未署名的检察官能出庭吗?
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检察权学理研究,检察权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而不是由检察官独立行使。这意味着检察一体化,检察职能具有相互协助性、检察官之间和检察院之间具有职务上的可承继、转移和代理性等特点。所以,即使出庭公诉人不是起诉书署名的检察官,按照上述规定和理论依据,公诉人仍具有出庭资格。
而且,2013年高检院下发的检察机关文书模板中有《派员出庭通知书》,而2020年版的文书模板取消了这一文书,说明高检院认为刑事案件不需要制作《派员出庭通知书》。
但从实务操作层面来说,出现这种情形时,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在庭前向法院送达《派员出庭通知书》,写明要出庭的公诉人姓名。因为庭审开始时,审判长要询问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公诉人回避。如果当事人、辩护人等均不知道公诉人情况,如何履行申请回避权?如果在庭审中再说明公诉人更换的情况,一旦被告人或辩护人质疑、要求提供时间考虑公诉人是否符合回避条件,虽不会实质影响到指控,但会影响到庭审效率。
九、多媒体出示的是证据吗?
多媒体举证,在大要案或者观摩庭中,广为流行。高检院在2018年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六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要求公诉人举证质证,应当注重与现代科技手段相融合,积极运用多媒体示证、电子卷宗、出庭一体化平台等,增强庭审指控犯罪效果。
很多庭审,举证阶段是公诉人在举证的同时,播放着制作精美的PPT。甚至更进一步,是播放动画,用动画方式还原犯罪经过。
在感慨科技手段强大、动画制作如此生动的同时,公诉小伙伴们,心里有没有过这样的疑问:这样举证,可以吗?多媒体方式向法庭出示的,是证据吗?
由于多媒体举证,向法庭所举证据并不是证据本身,而是转化为多媒体形式放映,是对证据表现形式的一种转化。所以,多媒体举证,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一是要征得审判长准许。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等相关规定中,明确庭审程序是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的。这意味着,公诉人在庭审中应遵守庭审规则,各阶段的发言需要经过审判长的准许。所以,用多媒体举证的方式,也需征得审判长准许。
二是多媒体举证只能适用于言词证据。这意味着,对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照片等等证据,即使在多媒体上展示给法庭看了,还需要原物出示,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当然要求。
三是当辩护人也要求运用PPT或动画来举证时,建议公诉人不要再使用多媒体方式举证。因为作为公诉人的你,在法庭上说的每句话都必须有依据。而你,一定无法说清为什么你制作的动画(和辩护人的不一样)就是对的。
十、公诉人着装打扮有何讲究?
公诉人出庭如何着装,《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和《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即:公诉人出庭,需要穿检察制服,佩戴检徽和制式领带,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精神饱满,举止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2)不得系扎围巾、染彩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3) 不得佩戴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4)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至于制服如何穿规范、检徽如何佩戴,在高检院2010年《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有详细的规定。篇幅较长,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小伙伴,可见附件。
实务中,公诉人开庭穿制服都能做到,但穿的是否规范,衣服是不是到处褶皱(尤其是夏天的衬衫)、是否与日常衣服混搭,就很难说;按时出席法庭都能做到,但是否精神饱满就不一定;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举止也出现过,比如转笔、小幅度的葛优躺、撸袖子等小动作……
其实上述规范,不可能穷尽所有细小动作,还需按其本质要求来考虑行为举止是否恰当。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的本质要求,和张熙怀《公诉精神》一文所言内涵一致,公诉人“惟有挺直你的腰杆,双眼炯炯有神直视,口语清晰有力,才能充分展现出你的自信,被害人相信你的能力,被告凛于你的威严,辩护人钦佩你的风范,检察官的精神油然而生。”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女同志们化淡妆是可以的(奔走相告),但是浓妆、彩发、首饰是不规范的。所以检察院的素颜女公诉人们,下次开庭化个淡妆吧,即使被工作和生活压榨的“面有菜色”,也可以“包装”的更加精神饱满。
结语:
距离高检院2004年制定的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已有近20年。时代在变化,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变化,公诉理念也在变化。从操作层面来说,规范不可能事无巨细,对任何一个小细节都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对于一名公诉人,唯有时刻谨记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之职责,不断更新理念,与时俱进,在规范开庭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