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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法律
土地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租赁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书面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位置、现状及用途
1.租赁物坐落:×××,总面积约:×××,土地证号:×××。
2.土地现状:地上有建筑物,建筑面积约×××。
3.租赁物用途:×××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三、租金、保证金、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金按×××元/㎡/月计算(不含税),每月租金为×××元。租金每 一付,在每×××3日前支付当×××租金。租金每×××年上浮×××%。
2.保证金:×××元,在本协议签订当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协议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有关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
3.其他费用:水费×××元/度,电费×××元/度,垃圾费×××元/月,其他×××
4.乙方如拖欠以上应缴费用中的任何一项,十日内按欠费的千分之五/天支付滞纳金,超过十日的,乙方还同意甲方有权切断电源、水源、加锁并终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及地上附着物,直至欠费交清为止。因此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欠费跨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土地。
5.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有权免费使用租赁物上的附着物。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2.按时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
3.协助乙方用水、用电事宜。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按期缴纳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2.不得使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
3.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
4.规范用水、用电,承担安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由此发生生产事故、意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转租
乙方所租赁的土地如遇到其他原因需将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交清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土地租赁权转租手续。
七、续约
乙方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定夺是否续约,否则甲方视同乙方不再续约而另行招租。
八、协议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租赁物,乙方所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且乙方需补齐所欠费用,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不按时交纳租金和水费、电费、垃圾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拖欠费用达30天的;或者累计逾期交纳租金、水费、电费、垃圾费等费用达六次以上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止经营达7日以上的(法定节假日除外)。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在租赁物上张贴广告或设置广告牌的。
4、损毁水泥路面或损毁建筑物结构、擅自拆除建筑物内设施、设备或损坏水电设施、设备的。
5、乙方偷电、偷水的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赔偿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再次发现的,甲方有权按本条规定解除协议并没收保证金。
6、未按租赁用途使用土地的;
7、使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1.未按时将铺面提供给乙方使用的。
2.未保证乙方供水、供电等基本经营条件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九、协议终止
1.本协议终止后(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满、提前解除等情形),乙方应在协议终止后3日内无条件、完好地将租赁物及地上附着物交还给甲方。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将租赁物及地上附着物交还甲方的,乙方未搬离或遗留的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直接接管租赁物,并可对租赁物上的附着物采取开锁、换锁或搬迁、拆除等措施,处置乙方的遗留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因国家征收、征用、拆迁,造成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本协议自动解除,租赁物及地上相关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按实际租赁期限支付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任:
1.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因甲方违约导致协议提前终止的,在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并交还租赁物后,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保证金。
2.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因乙方违约导致协议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补齐所欠费用,乙方交纳的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通知与送达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以及文件往来等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文件或者相关材料,应当通过本协议载明的地址邮寄、电话语音或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交快递公司寄出三天即视为送达;通过电话语音方式送达的,以电话接通视为送达;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发送视为送达。
2.双方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均为有效送达地址或送达渠道。任何一方如变更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送达地址或者送达渠道进行送达的均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其它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支付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协议签订日期:×××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