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逃离上市公司
11月12日,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因为其财报的造假引发了众多投资者的大量亏损,最终有关责任人被判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而且康美药业的董事长、法人以及中间经办人员等都分别受到了刑事处罚。
这本来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毕竟中国股市很少出现这种因造假集体惩罚,而且相关责任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例子。之前很多疑似的案件都是“罚酒三杯”,不痛不痒了之。
然而,在最终判决中有一个责任追究的部分,谁都没想到这引发了A股市场的“大地震”。
关键是,在这份判罚中康美药业的独立董事也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比如江镇平、李定安、张弘承担24.59亿元损失10%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理论上这三个人要赔偿的上限是2.46亿元,而另外两名独立董事郭崇慧和张平要承担24.59亿损失5%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理论上赔偿的上限是1.23亿元。
这个判决彻底揭开了中国股市的一个乱象,那就是“独立董事不独立,基本上等于橡皮图章”。而这件事情引发的影响,从WIND数据上看,短短一周就有三十余家A股公司的独立董事辞职。
市场上已经流传出“看这份名单就决定不投资哪家股票”的梗。
人们不禁要问,这种情况的背后,中国的独立董事究竟怎么了?
1、独董制度设立的初衷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中国独董设立后第一批的离职潮。
早在2001年,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的弄虚作假事件披露后(即“郑百文事件”),9月27日证监会作出决定:对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副董事长卢一德分别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对包括独立董事陆家豪在内的10名董事处以10万元罚款。
这一处罚,在中国证券市场引起极大震动,在陆家豪被人们称为“花瓶”董事的同时,该事件也给许多独立董事敲响了警钟,并直接导致2002年许多独立董事纷纷辞职。
但其实,独立董事在中国完全是一个舶来品。
有据可查的第一个独立董事,是1993年赴香港上市的青岛啤酒。当时为了发行H股,按照香港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两名独立董事,从而成为第一家引进独立董事的境内公司。
在香港回归的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中指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的条文。但因为不是强制规范,当时在国内推广的力度并不高,上市公司也没将这件事情看作非常重要的条件去落实。
两年后,出于对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考虑,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这引发了中国出海上市企业独立董事任命的大爆发。
进入新世纪的头一年,国家经贸委提出今后在大型公司制企业中应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正式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
因为要落实国务院的相应规范,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实施,该文件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从此以后,独立董事正式成为A股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因素。
图 / 摄图网,基于VRF协议
当时设计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在于聘请与大股东和管理层没有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从而制约“一股独大”和管理层内部控制的情形。
因为与国外股市不同的是,中国A股市场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绝大多数都是由“一股独大”的大股东在操盘。为了防止大股东操作股价,损害公司和股民的利益,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在当时看是十分必要的。
而为了让与企业没有相关利益的人进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名单,各上市公司董事会也是颇费心思,现在逐渐将独立董事人选聚焦在了大学教授、会计师、律师等人的身上。
当前从A股独立董事的职业背景来看,简历中含有“教授”关键字的占比46.3%,含有“会计”和“审计”关键字的占比46.5%,含有“律师”关键字的占比17%。
这次康美药业被判负连带责任的五位独董中,就有四位为大学教授,一位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会计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花瓶”是怎么产生的?
事实上,当专业人士进入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真正有实力和胆量在董事会对战略决议投票时敢反对大股东的还是少数,绝大多数独立董事最终都沦为了“花瓶”和“橡胶印章”。
“独董的心里很矛盾,尽管自己积极行使独董职权,但如果在董事会投了反对票,在公司那头恐怕就交待不过去。”国内一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陈冉霖对「子弹财经」表示,他们曾经在私下里与A股103位独立董事做过沟通和交流,基本上对独立董事的情况很了解。
在他看来,中国市场的独立董事制度先天不足。“因为国外很少有一家上市公司有超过半数股权的控股股东存在,一般都是相对控股,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之下,独立董事就有着自己非常独立的地位和可以保证的问责权利。”
但中国不同,他认为中国上市公司几乎都有一家或几家的控股股东,这些股东的意见轻易就能左右公司董事局的决策,“独立董事即使反对又有什么用?”
图 / 摄图网,基于VRF协议
因此,他曾在他沟通过的独立董事中做过一个统计,“33.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而原因不外乎两个,要么是大股东太强势,独董不愿意撕破脸,要么就是独董觉得自己即使投了反对票也没啥用。”
而从独董履职投入的时间来看,根据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但从公开数据就能看出,在近万名上市公司独董中,仍有近三分之一的独董担任不止一家上市公司的独董,约十分之一的独董兼任三家及以上上市公司的独董。另外,这些上市公司横跨不同的行业,独董不可能对每一个行业都有那么深的了解,所以股民对其履约能力产生怀疑是正常的。”陈冉霖对「子弹财经」表示。
据他了解,大概有30%-40%的独立董事根本没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这些独立董事还表示,自己并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
出现这一现象的背后,其实有着非常深刻的原因。
由于A股上市公司往往有一个或两个大股东独大的局面没任何改变,就造成聘请独董的董事会决议,也必然以大股东的意见为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产生。
然而,在陈冉霖接触过的这100多位独董中,几乎全部独董都是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差不多市场上有超过一半的独立董事为第一大股东提名,而据我了解,由上市公司监事会及其他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人选所占比例非常小。”
所以,从履职的角度以及出身来看,很多独董在面对公司大股东时天然就“底气不足”,而履职过程中如果反对次数太多,下一个任期很可能就会被替换掉,这也成为许多上市公司独董的“心结”。
综上所述,独董成为“花瓶”和“橡皮图章”,就是一个大概率出现的事情。
3、独董路在何方?
「子弹财经」从《2018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了解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董极少提反对意见,无反对意见的独立董事占比42.5%,每年1-2次反对意见的独董占比47.5%,该报告涵盖了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上市公司。
而这个数据在陈冉霖看来,并不十分准确。“实际上极少提反对意见的这个比例差不多,但每年1-2次反对意见的这个比例据我了解有点高。关键是,几乎八成以上的独董根本就没想过行使证监会赋予独董的各种权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规定,独董拥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某些方面的审计或调查”、撤换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权力。
而这些原本设计用来监管上市公司运营状态的第三方监管权,A股上市公司的独董根本就没考虑过要正常实行,原因也是跟大股东“一家独大”的现状有关。
再加上独董在各家上市公司所领到的薪酬也非常有限,一般年薪在10-30万之间。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独董要在每个重要的战略之后,签字表示代表股民意见。正因为薪水不高,以前如果出现问题,证监会的处罚仅是不痛不痒的罚款,一般上市公司就会帮独董承担,这也成为独董跟上市公司之间心照不宣的“默契”。
然而,康美药业判决书中关于独董责任的划分,直接戳破了这层“窗户纸”。这让那些拿着低薪在董事会几乎变成透明人的上市公司独董来说,是一个莫大的风险爆发了。
这也是为什么这则判决公布之后,有超过三十余家A股上市企业的独立董事宣布辞职。
图 / 摄图网,基于VRF协议
当然,这件事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因为国家对独立董事的责任和权力划分越鲜明,独董在履职时考虑的问题就越多,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规避风险,很多时候他们就会逐渐向证监会期望的样子靠拢。
“趋吉避凶”是每个人都会做的选择。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未来A股市场的独董候选人,不再是企业一邀请就立马答应,很可能会经历一个比较详细的调查,得出结论才能做出决策。而且加大对独董责任和权利的区分,也会让他们在履职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只有帮助股民规避掉公司发展中的风险,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独董才能真正规避掉自己的风险。
而到那个时候,相信A股市场很多企业的决策就会逐渐向科学的方向转型。因为监督权真正实现落实,企业董事会“一个声音”的现状就会被打破。这从长远看有利于一家公司的发展,更有利于中国股票市场的规范化。
因此,如今的独董离职潮极有可能会为下一个“独董黄金时代”拉开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