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天津这些社会组织、机构将被整治、清除!

2022-09-26 21:22:32 33 0
魁首哥

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里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个别社会组织成立后不年检、不活动并且与监管单位“失联”成为“僵尸社会组织”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2021年“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整治成果和工作成效,持续推进“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近日

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里

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

个别社会组织成立后

不年检、不活动

并且与监管单位“失联”

成为“僵尸社会组织”

造成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2021年“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整治成果和工作成效,持续推进“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近日,天津市民政局发布通知,持续推进“僵尸型” 社会组织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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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

通过持续开展整治行动,进一步清除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整治重点,依法依规分类整治,双重管理体制社会组织要加强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要强化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整治工作联动,持续健全长效机制。

整治范围

(一)最近两年度连续未参加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业务活动的新成立社会组织;

(三)最近两年连续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整治措施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清算。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行动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4月15日前)

(二)摸底自查阶段(4月至6月)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10月)

(四)工作总结阶段(12月15日前)

此外,市民政局还发布通知,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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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整治范围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通过内部治理机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形式)和内部监督机制(监事或监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建议,依程序罢免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负责人等)自行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2年4月至5月)

(二)整治阶段(2022年6月至7月)

(三)巩固阶段(2022年8月15日前)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网站

审核:马春明

编发:丁岳培 郭文文

【来源:天津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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